《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6 09: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用于补贴其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帮扶其实现就业创业。

二、   主要内容

《通知》紧紧围绕发放对象和标准、发放程序等方面制订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发放对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关于发放标准。标准为3000元/人。

(三)关于发放程序

1.毕业生自愿申请。4月1日至4月22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名单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明材料。高校统一提供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的,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2.学校初审、公示。4月2日至4月30日, 各高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收取纸质材料和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通过预审核的申请人提交《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学校在查验材料原件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5月20日前将所有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3.审核拨付。6月3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7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今年新增在学期间已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为补贴对象。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