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6 09: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   制定背景

2018年6月29日李克强总理正式签发《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于10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条例》有关精神,人社部9月2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就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范围、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00号令和人社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操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5个部分,由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操作要求等组成。

第一,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实施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二,明确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备案工作的程序和办法,明确备案的事项内容、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时限要求等。

第三,明确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社保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

第四,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行政备案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既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保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

第五,规定行政许可和备案操作要求。一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要求必须具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2个条件。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中介机构,中方和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职业中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应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材料。三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时,应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四是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各地人力社保局要明确一个职能处室、科室(单位)负责和管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读人:吴剑峰,联系方式:0571—870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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