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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0-73138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0-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0〕36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0-0020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08:2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

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县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规范合法,评估结果客观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天政发〔2013〕28号),结合《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发〔2015〕24号)《天台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2〕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第二章 竞价入围和评估机构选择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选择采用竞价入围制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评估机构选择前,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实行项目竞价入围制度。

参加竞价入围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师(如跨地区评估还需符合跨地区评估的等级资质)。

二、在本地职能主管部门已进行备案登记。

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机构入围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进行。

各评估机构评估费报价,不得超过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评估费收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一),超标准为无效。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单位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评估机构入围和选择活动。

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评估机构选择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启动竞价入围程序[单项合同估算价(评估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竞价方式和程序由各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一、公布征收项目概况。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布征收项目预测户数、预测面积等相关资料。

二、成立竞价小组。竞价小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专家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竞价小组应当对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在本地已经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发出竞价通知书。

四、竞价。凡报名参加竞价的评估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竞价,竞价价格一经报出,不得更改。

五、确定入围评估机构。竞价小组根据评估费收费标准报价并结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评分确定入围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具体评定办法及标准见附件二,竞价结果须报经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后在相关平台上公告。

六、向已入围的评估机构发送项目入围通知书。

第五条经入围的评估机构方可有资格进入评估机构选择程序。协商选定程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已入围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应当征得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填写《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表》,候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如无过半数被征收人参加或者候选的评估机构均未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被征收人选票的,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

随机确定的候选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者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评估机构名单。

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及社区代表等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征收范围内将被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公告。

第三章  评 估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中准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注册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八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章 评估费的支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按评估委托合同(竞价入围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评估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时按竞价入围标准总额的20%支付,第二期评估完成后两个月内按照实际评估费总额的70%(含一期已支付的评估费)支付,第三期预留30%评估费,在评估结束后两年内(须在市县审计报告结果出来后或项目实施单位邀请的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结果及意见出来后)支付。

第五章  评估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征收实施单位(街道、指挥部)应成立房屋评估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的职责:

1.巡查、接受举报、处理违章抢建、突击装修。

2.参与涉案户的房屋认定。

3.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和评估人员的到位情况制定考核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4.对超标准房屋评估、装修评估提出处理及建议意见,报指挥部集体研究确认。

第十四条实行评估方案备案制度。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作业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备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标准、技术参数、调整系数等。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项目完成后,须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备文字、图像、影音等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建立考评制度

征收部门牵头组织一年一度的评估机构信誉等级考评工作。对考评结果优秀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优先推荐;对考评结果较差的评估机构进行黄牌警告,并对评估机构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房屋征收工作中负面反响强烈的、审计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因评估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评估机构,取消其三年备案资格;对因评估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从30%预留的评估费中扣回;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县政府及下级单位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评估费

收费指导标准

2.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评估机

构竞价入围评定标准

天政办发〔2020〕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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