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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0-71002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0-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0〕3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0-0016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土地征收青苗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15:0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应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但在征地启动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苗木不予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

1.当季农作物(耕地)补偿标准每亩1000元;

2.养殖水面补偿标准每亩2000元;

3.果木、林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合法建筑物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的成新评估补偿;

3.被征土地上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燃气等管线及相关设施,需直接拆除或清理的按实际成本价补偿;可迁移的由征迁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或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4.坟墓迁移:统一迁入指定公墓的每穴补搬移费600元,公墓成本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深埋平毁或自行迁移落实的,每穴一次性补偿2500元。按时搬迁验收后,每穴奖励400元,到期未搬移的视作无主处理;

5.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其他

1.本文未明确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经现场估价执行。

2.本通知自12月4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天政办发〔2020〕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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