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0-7068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0〕2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0-001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0-11-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1 08:19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规定及《天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天政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08年5月29日后购买(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以下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外来人才公寓)。

二、5年起算时间及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的房屋转移的处置。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书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允许上市交易。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三、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标准。

上市转让时,由出卖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包括超过可享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按届时相同面积相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四、经济适用住房可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完全产权: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书之日起期满5年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包括超过可享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按届时相同面积相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五、经济适用住房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办理及程序。

1.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委托评估。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阁楼)及附属用房的市场单价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并结合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其层次差、方向差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时的层次差比例、方向差价款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计算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2.土地收益等价款已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应提交身份证、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缴纳契税发票、缴纳超面积价款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2)核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县自然资源部门核算土地收益等价款中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统一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土地收益等价款中土地出让金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以外部分价款由县住房保障管理负责部门收缴。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转让该住房的,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所涉的所有权人已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国有划拨转为出让方式。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本管理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政办发〔2020〕2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