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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35765392606/2020-70670
发布机构: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发文日期: 2020-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20〕27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TTD01-2020-0013 有效性: 有效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15: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二〇二〇年县政府第九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财政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0%,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80%。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95%,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90%,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80%。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减轻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安全健康,全面发展。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根据我县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探索形成1+N照护服务体系,在县妇计中心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行业培训、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在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扩建、改建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探索

鼓励个人、企业、幼儿园、社区等主体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发展家庭服务、托幼一体服务、社区服务、单位自建服务、社会兴办服务等多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1.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工作,通过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和母子健康手册APP等途径,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

2.托幼一体服务模式。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3.社区服务模式。鼓励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

4.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社会兴办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各种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研究制定各类政策优惠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并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委编办注册登记;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县卫健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局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合理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完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优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商议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司其职,加强部门协作。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工作,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传送信息,便捷沟通管理,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

(三)统筹政策,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制定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支持开展广泛性的抚养人教育、家长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房租、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和奖励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投入。

(四)示范引领,加强督导检查。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树立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天台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

分工

3.天台县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天政办发〔2020〕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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