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公告 (2020年第1期)
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公告 (2020年第1期)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督力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台县食品安全失信者和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县食安办审定,现将邱自强等2人、天台浪胖火锅店1家企业列入2020年第1期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予以公告。
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自然人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1 | 天台合庄火锅店 | 邱自强 | 3310231988******18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邱自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二、被告人安庆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四、禁止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五、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桶、不锈钢滤网勺、不锈钢网盆各一只予以没收。 |
2 | 天台合庄火锅店 | 安庆峰 | 3310231989******00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邱自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二、被告人安庆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四、禁止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五、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桶、不锈钢滤网勺、不锈钢网盆各一只予以没收。 |
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法人和其他组织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1 | 天台浪胖火锅店 | 陈浪 | 92331023MA28HG5G7M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陈浪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天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