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公告 (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1-03 15: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公告 (2020年第1期)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督力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台县食品安全失信者和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规定,经食安办审定,现将邱自强2人、天台浪胖火锅店1家企业列入2020年第1期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予以公告。

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自然人

编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1

天台合庄火锅店

邱自强

3310231988******1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被告人邱自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二、被告人安庆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四、禁止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五、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桶、不锈钢滤网勺、不锈钢网盆各一只予以没收。

2

天台合庄火锅店

安庆峰

3310231989******00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被告人邱自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二、被告人安庆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四、禁止被告人邱自强、安庆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五、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桶、不锈钢滤网勺、不锈钢网盆各一只予以没收。

                           

天台县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法人和其他组织

编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1

天台浪胖火锅店

陈浪

92331023MA28HG5G7M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陈浪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天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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