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92790977R/2019-102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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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专利管理,推进天台县知识产权示范县创建,现制定《天台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台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
天台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专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的发明创造与科技进步,专利管理工作与实施效益突出,并在以下方面成绩显著:
(一)建立专利工作机制、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二)建立专利专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专利意识、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重视专利管理工作,企业技术活动行为规范,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
(四)提高专利信息利用能力,专利文献的检索和信息利用工作规范有序,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与实施有效;
(五)建有专利工作绩效考评和奖励制度,专利实施成效明显。
第三条 申报认定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
(二)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及)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四)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占销售总额的30%以上;
(五)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专利行为。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天台县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授权专利汇总表,授权专利的证书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上年度资产负责表和利润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主申报、审核评审、社会公示,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县级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二)县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踏勘。
第六条 被认定为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优先推荐市级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接受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