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871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9〕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9-001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7-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拓展旅游消费市场)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9-07-02 08:3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长线旅游客源市场,带动旅游消费,提高天台山旅游知名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等文件,在《天台县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6〕87号)第六部分“拓展旅游消费市场”有关条款的基础上,提出补充意见,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鼓励通过民航、铁路渠道组织长线游客。凡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80人以上团队乘机来天台山旅游(落地须在上海市及省内机场),在县内住宿1晚、游览3个以上购票景点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160人以上团队通过铁路渠道(停靠省内火车站)赴天台山旅游,住宿1晚、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点的,按每人8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上述渠道来天台的旅游团队申报奖励的须事先报县旅游集团公司备案,住宿须安排在限额上住餐单位(以县统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或县里重点招引的酒店项目(税收须在天台入库)。申报奖励须提供机票发票(或其它乘机凭证)、火车票、景点门票、住宿发票复印件和游客名单。

第二条  鼓励以旅游直通车形式拓展市场。在县外开通天台山散客旅游直通车,根据不同的市场区域分别进行奖励。凡符合散客直通车条件的一级市场,全年发班达到30班次、60班次、100班次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点、在天台县内住宿1晚的,每条专线分别一次性奖励广告宣传经费6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日游的散客班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点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半执行。

凡符合散客直通车条件的二级市场:全年发班达到25班次、50班次、80班次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点、在天台县内住宿1晚的,每条专线分别一次性奖励广告宣传经费6万元、10万元、15万元。

在县外开通天台山旅游散客直通车天天发,全年开班在300班次以上、送客4500人次以上的,一日游的给以每班奖励600元;二日游的给以每班奖励1000元。

上述一级市场指的是浙江省内、上海及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二级市场指的是福建、江西、安徽以及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之外的其他城市;一、二级市场之外的其他区域开通直通车的参照二级市场的奖励标准执行。申报奖励须提供与县旅游集团公司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开班宣传资料、旅行社组团计划书(明确固定线路和发班日期)、景区回执单、住宿1晚的正式发票复印件(一日游的无须提供)。

第三条  积极推动旅游购物发展。鼓励县内外旅行社将天台旅游集散中心和合街、白鹤国际袜业城作为旅游点进行推介,纳入团队旅游行程计划。凡带团在县内住宿1晚、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点并赴二个购物点中的任一点旅游(事先报备相关购物点,至少停留40分钟),游览后由购物点管理机构在导游计划书(任务单)或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回执单上签字确认人数,在旅游集散中心和合街购物的经县旅游集团公司审核、在白鹤国际袜业城购物的经白鹤旅游办审核,按月上报县文广旅体局对外交流科备案,年累计送客在1000人以上(二个点可累加)的旅行社,按送客人数进行奖励,每人奖励5元。

购物旅游的奖励,组团社与地接社只奖一方,申报时须提供导游计划书(任务单)复印件、购物点回执单、住宿发票和景点门票复印件;同一团队多次到同一地点按一次计算。

第四条  对事先报县文广旅体局认可,在地市级以上城市设立天台山旅游形象展示门店的旅游企业,年送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住宿1晚的,提供租房协议、租金付款有效证明,一次性给以年租金总金额50%的补助,每家最高10万元。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中,每年用于“拓展旅游消费市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如当年旅游专项资金额度已用足而“拓展旅游消费市场”的奖励金额又超过500万元的,则按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补充意见涉及奖励需要提供的台帐,在自助申报系统开发好后,可按自助申报系统要求操作,自助申报系统不能体现的台帐,仍须按要求提供;如在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七条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参照此次发布的补充意见执行,所需奖励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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