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60240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19-03-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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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和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答:清明期间,历来是我县易发生森林火灾的时段。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和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和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禁火期:2019年3月23日至4月7日。
(二)禁火内容及区域:
1、全县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林缘30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包括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生产生活性烧灰、烧地(田)坎、炼山、狩猎、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三)设立森林消防点:森林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保管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在火险重点地方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管野外用火。
(四)有关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滚动式检查,做好有证经营场所停售、封存的监督工作,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及时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停止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及时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各自做好国有林场、公墓区、旅游景区的野外火源监管和收缴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
(五)违反本通告的后果: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的,一律由各乡镇(街道)收缴并集中保管处理;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及烧灰等一切野外用火的,一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凡阻挠、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和支付扑救费用,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者是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林仁富,联系电话:0576-8388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