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若干操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02-21 10: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人社〔2016〕17号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

实施意见的若干操作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5〕22号),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操作问题,为更好地落实该政策,现将有关操作规定如下:

一、创业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创业扶持对象为首次创业3年内创业人员(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其在天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且出资额不低于30%。

(二)创业扶持对象经首次认定后,在其享受补贴期间变更营业执照或中断创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允许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中断创业期间不能享受补贴;中断创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能继续享受补贴。

(三)同一创业实体(含网络创业,下同)申请补贴期限不得超过规定享受期限。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扶持对象范围:

1.申请补贴期限已满的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或变更信息后,重新进行工商设立或登记的;

2.实际创业(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符的;

3.已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创业贷款贴息

(一)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应依法在其创办的单位参保,通过网络创业认定的以个人身份参保,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员除外。

(二)合伙经营的,对法人是重点人群且出资额占30%以上的,给予全额贴息。

(三)如果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可贴息的利率,按可贴息的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两者比例乘以实际支付银行的利息额计算贴息金额。

(四)从2015年10月起,贷款贴息政策按台政发〔2015〕22号文件执行。

三、创业场租补贴

(一)要求依法缴纳社保费满1年以上。

(二)从事农业创业的不能享受创业场租补贴。

(三)租用场地且缴纳社保费每满1年申报1次。

四、就业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到非公企业就业,如果第二年开始仍在同一企业就业的,可连续享受就业补贴;如果在非毕业年度离职的,将不能继续享受就业补贴。

(二)享受对象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他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符合其他条件,但因年底就业不能在毕业年度及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因企业原因试用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享受就业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

(五)就业补贴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一对应,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对本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没有同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补贴标准下降一档。

(七)就业补贴按社保缴费每满12个月以上或离职时申报。

五、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其参加社保(含单工伤保险)的,视为已参加工作,不得享受见习补贴。

六、创业(就业)补贴申报地点和程序

各乡镇(街道)就业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创业就业补贴申报,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后上交县就业处,县就业处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发放补贴,一般在受理次月发放。

七、其他事项

(一)以《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的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0日为分界点,此前已登记备案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社保补贴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此前已登记备案申请其他补贴的,分段计算,在此之前的按原政策计算,之后的按新政策计算。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期限未满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二)营业执照有变更的,应及时到原补贴申报地备案,否则影响补贴享受。

(三)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应采取暗访、暗查的形式实地核查创业项目。

(四)创业扶持项目不包括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五)补贴同时符合不同范围和层级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补助。

(六)本规定从2015年10月20日起执行,具体由县就业处负责解释。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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