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9 09: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天人社〔2019〕87号

 

关于印发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现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台县委组织部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

 

 


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机制,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市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领导干部)。

二、流动方式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一般应采取公开选聘(选调)的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商调的方式。

1、公开选聘(选调)。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公开选聘(选调)工作方案和公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一般按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等程序组织实施。

2、商调。专业性岗位一时无法通过公开招聘、公开选聘补充人员的;需任职回避的等情况,可以进行商调。应提前就交流理由及意向报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商调交流工作。

程序按照中共天台县委组织部、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天人社(2018)82号)文件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家属子女还需按制度规定报告。

三、其他事项

1、县外流动到县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军队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和交流,按照天人社(2018)82号文件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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