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告 (2019年第2期)
天台县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告 (2019年第2期)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督力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食安办审定,现将李中福等3人列入2019年第2期“黑名单”,予以公告。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1 | 李中福 | 3326211970******99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李中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英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禁止被告人李中福、李英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四、被告人李中福、李英科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缴付赔偿款人民币九万元(由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已预缴)。 五、责令被告人李中福、李英科在台州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已履行)。 | |
2 | 李英科 | 3326021975******74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一、被告人李中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英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禁止被告人李中福、李英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四、被告人李中福、李英科共同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缴付赔偿款人民币九万元(由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已预缴)。 五、责令被告人李中福、李英科在台州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已履行)。 | |
3 | 丁芹 | 3209821987******66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丁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丁芹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三、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部,“花美儿纤体素”二十四瓶等物品,予以没收。 |
天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