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告 (2019年第4期)
天台县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告 (2019年第4期)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督力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台县食品安全失信者和严重失信者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县食安办审定,现将陈伟珍等7人列入2019年第4期“黑名单”,予以公告。
编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1 | 陈伟珍 | 3326251975******25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陈伟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陈伟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 三、禁止被告人陈伟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四、从被告人陈伟珍处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责令被告人陈伟珍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已履行)。 六、被告人陈伟珍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缴付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由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 |
2 | 天台浪胖火锅店 | 胡代彬 | 5115241986******96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胡代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胡仁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陈爱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禁止被告人胡代彬、胡仁友、陈爱仙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
3 | 天台浪胖火锅店 | 胡仁友 | 5115241994******78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胡代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胡仁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陈爱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禁止被告人胡代彬、胡仁友、陈爱仙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
4 | 天台浪胖火锅店 | 陈爱仙 | 3326251962******29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胡代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胡仁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陈爱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禁止被告人胡代彬、胡仁友、陈爱仙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
5 | 天台县宝和堂百货店 | 朱美丽 | 3326251971******20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朱美丽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二、追缴被告人朱美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 三、禁止被告人朱美丽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四、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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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台浪胖火锅店 | 陈浪 | 3310231989******54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陈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陈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三、禁止被告人陈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不锈钢桶、不锈钢滤网勺、不锈钢网盆、火锅料桶各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
7 | 天台浪胖火锅店 | 周珍珍 | 3310231992******84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被告人周珍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珍珍应对本院(2019)浙102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追缴被告人陈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承担共同责任(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 三、禁止被告人周珍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
天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