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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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天市监西告〔2018〕24号
徐家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7日在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元东街54号从事麻辣烫的餐饮服务,营业面积为31平方米。至2018年3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你的货值额共计1000元,没有获利。
你于2018年3月12日取得了健康证明、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冯传形 联系电话:89358253
洪璐 联系电话:89358250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