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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审计局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3 10: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县审计局

本局各科室:

现将《天台县审计局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审计局

2019年12月3日

天台县审计局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审计厅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试行)》(浙审督〔2016〕61号)、《台州市审计局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的通知》(台审督〔2017〕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促指导,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公告工作进行事先告知、事中督促和事后检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督促指导、推动公告、促进整改的原则,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

第二章  公告要求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告,主要包括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调查)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整改结果公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做好整改结果公告的具体协调衔接工作。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果文书的名称、文号等;

(二)审计反映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四)采取的措施及整改结果;

(五)未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措施;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七条  按照《浙江省审计条例》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相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的途径、方式提出要求。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要求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执行期满后30日内及时、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通过网站方式公告的,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相关措施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一般应明确需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授权实施的项目,由授权的审计机关确定是否公告。被授权出具结果文书的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前,应征求授权审计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结果文书中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同时要求其将整改结果公告情况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的第一责任人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整改督查科室应跟踪关注整改结果的公告情况,促使被审计单位及时公告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的整改结果经审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审计机关公告时可以直接引用,也可以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按要求纠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一)公告的整改情况与事实不符的;

(二)公告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按期公告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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