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8 11: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配合“浙江无欠薪”行动开展,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明办、省总工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17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8年1月29日

 

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配合“浙江无欠薪”行动开展,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文明办、省总工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就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非法用工主体。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省人力社保厅定期汇总后提供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信息共享内容

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次数,按要求定期报送工资发放情况。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支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五)对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时审慎性参考,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差别化管理。

(六)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和限制。                 

(七)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建议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资格。

(九)列入行业“慎用劳务企业”名单。

(十)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严重拖欠工资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查询被惩戒人工程中标、建筑(劳务)合同备案、设立或参股公司等情况,形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十二)通过新闻媒体和信用浙江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十三)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与信息共享的实施方式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将严重拖欠工资的被惩戒人信息录入省人力社保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欠薪联合惩戒平台,省人力社保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与信用浙江平台建立数据交换,提供和发布被惩戒人信息,并定期更新动态。相关实施部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信息共享:

(一)各部门自有信息系统与省人力社保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实时或定期交换。

(二)直接从信用浙江网获取信息。

(三)通过公文、电子文档交换或其他方式获取信息。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省人力社保厅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对于从严重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中移除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在浙江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制定严重拖欠工资被惩戒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