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情况

发布日期:2019-10-12 11: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文广旅体局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网络监管、财务、党群、组织人事、档案、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重要政策。牵头重大课题调查和研究。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系统内业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牵头年度考核、来信来访、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系统内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以及财务资产、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管理,组织本级财务核算。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对外交流科。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策划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开发、旅游商品创新、宣传促销工作,协调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促销活动。负责旅游市场调研分析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各类文化和旅游宣传资料。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奖励政策。负责全县重大旅游节庆策划、组织工作,指导乡村旅游节庆活动。

(三)公共服务和艺术科。承担全县文艺创作和文化、旅游领域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指导实施文化、旅游重点惠民项目,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文艺活动和艺术创作工作。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旅游演艺的创作与演出。承担文艺团队管理职责。指导古籍保护工作。

(四)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政策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建设与管理、文物保护利用和社会文物管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指导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资源开发科。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重大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资源普查、规划、保护和利用。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系统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推介、招商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专项规划。指导全县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作。

(六)产业发展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拟订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培育和机构优化升级。指导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体系建设。牵头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贸易工作。组织起草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七)市场管理科(挂广电体育科、安全监督科牌子)。拟订全县广电事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牵头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对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行业质量标准,推动服务品质提升。承担艺术、旅游考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假日旅游。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负责全县体育领域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负责县级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监管。



 

天台县博物馆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台县博物馆挂天台县文物保护所牌子天台县博物馆为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天台县博物馆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天台县博物馆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承担可移动文物征集、修复、陈列、展示及各类藏品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三)承担全县文物的考古、发掘、研究、保护与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对古迹遗存进行维修,编辑文物书刊。

(四)承担全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筛选和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的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业务性指导工作。

(六)完成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天台县博物馆事业编制12名。设馆长1名(正股级),副馆长1名(副股级)。

第五条  天台县博物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天台县博物馆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13起施行。

 



天台县文化馆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台县文化馆为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天台县文化馆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群众文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天台县文化馆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群众文艺骨干培训、群众文艺理论研究及作品创作等具体工作。

(二)承担基层群众文艺工作的指导与艺术培训,组织开展文化下乡和其他文化惠民活动。

(三)负责文化艺术搜集整理和研究等相关工作。

(四)完成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天台县文化馆事业编制23名。设馆长1名(正股级),副馆长2名(副股级)。

第五条  天台县文化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天台县文化馆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13起施行。

 



天台县图书馆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台县图书馆为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天台县图书馆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图书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天台县图书馆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图书、文献、报刊、金石拓片、音像资料的采编、储藏、研究、出版等工作。

(二)负责图书资料借阅与读者服务工作。

(三)负责天台县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管理与运行,承担县域内各图书室的业务辅导工作。

(四)负责图书资料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承担文献数字化处理工作。

(五)负责本地文献资料的征集、整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读者阅读推广工作,承担知识培训等社会教育相关服务工作。

(七)完成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天台县图书馆事业编制9名。设馆长1名(正股级),副馆长1名(副股级)。

第五条  天台县图书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天台县图书馆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13起施行。

 



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二)负责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做好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

(三)负责县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申报和评审等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建立国家、省、市、县等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机制,承担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工作。

(五)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传承传播等工作。

(六)负责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的对外开放服务工作。

(七)完成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事业编制7名。设主任1名(正股级),副主任1名(副股级)

第五条  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天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13起施行。

 



天台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台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为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三条  天台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天台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旅游资源普查和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重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承担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指导全县旅游新业态开发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

(四)负责全县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开发,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促销活动。

(五)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旅游行业规范与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旅游住宿、旅行社设施标准、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我县有关旅游行业的地方标准。承担经营国内、出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审核申报具体事务性工作。牵头落实县政府下达的有关旅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与处理。负责旅游教育培训、旅游统计、旅游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等工作。负责旅游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分析全县旅游业总体运行情况、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

(六)完成天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天台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事业编制23名。设主任1名(正股级),副主任2名(副股级)。

第五条  天台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天台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13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