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47867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18〕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18-0007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12-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为规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猪肉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组织开展“整顿规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市、县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天台华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肉联加工厂为我县唯一合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原天台食品公司城关食品站、平桥食品站、白鹤食品站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核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予以关停。
二、从2018年12月30日起,全县城乡市场销售的猪肉实行统一定点屠宰。市场销售的所有猪肉产品,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场,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盖有检疫检验验讫印章。
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追究。
四、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猪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追究。
六、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执法行动,对从事生猪私屠滥宰、销售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农业局:8317789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