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4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2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9-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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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台山和合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4 15:54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山和合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山和合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生态立区”战略,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积极推行“三线一单”加强规划和项目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发挥规划环评的主导作用。制定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简化项目环评,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天台山和合小镇,东至螺溪,南至上三高速,西至飞霞路,北至国赤路——传教村一线,总用地面积约3.02平方公里,以天台山风景区范围线为界划分为东西两个片区。

三、实施主要内容

(一)区域环评清单式管理

根据天台山和合小镇规划环评制定的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作为清单式管理的依据。

1、明确区块功能生态空间清单。天台山和合小镇重点集聚发展围绕“世界和合文化中心”、“和合文化传承地”、“国家级文化遗产地”和“长三角修心旅居地”四大战略定位,打造“四大基地”:和合文化传播基地、和合文化体验基地、和合非遗文创基地、禅意修心度假基地。基于生态空间保护要求,以规划环评为统领,优化区域内各类功能布局,落实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

2、实施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清单。以天台县排污权基本帐户为基础,根据规划环评对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NOX等)总量控制设定的上限清单,对区域开发、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合理引导和管控,以此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3、制定项目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根据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环境准入基本条件清单,准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目录,符合规划确定的目标产业或配套产业,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入口详细规划(2012~2020)》、《天台县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小镇内禁止引进工业项目;禁止别墅、高尔夫、赛马场等不利于土地节约的项目建设;小镇内禁止设置废水排放口;禁止设置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进入;对符合环境准入基本条件且在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予以准入,同时环评可以降级。

(二)设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根据天台山和合小镇规划环评,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环评不得简化。

1、环评审批权限在台州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2、规划环评中列入限制准入类项目。

(三)明确环境准入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行业环境准入要求。

2、项目符合所属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天台山和合小镇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3、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运营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营。

(五)创新承诺备案管理和“三同时”管理机制

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营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六)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1、材料准备

报告表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出具联系单,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建设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登记表项目:企业自行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审批、备案申请

企业向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3、受理审批或备案

对报告表项目,企业提交申请,经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的,项目环评文本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文。

对登记表项目,企业提交申请,经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后公开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降为报告表,可省略专家评审,环评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时间7天,出具环评审批文件 3天,环评全流程时间由原来报告书的90天缩短为30天。原编制报告表的降为登记表,省略审批前公示,登记表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其中填报登记表3天,备案时间1天,环评全流程时间由原报告表的30天缩短为登记表的4天,大幅提高审批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台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天台山旅游休闲集聚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改革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部门协同机制,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不按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核定的浓度及数量排污,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接受现场检查,全面如实公开企业信息,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稳妥处理厂群关系。

(四)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直至取消在天台开展业务的资格。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大政策学习宣贯力度。加强对环保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业务人员的业务和政策理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强企业环保政策宣传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层面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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