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9 09: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人社〔2018〕52号

关于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49号)、《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15〕22号)、《关于发布2017年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天人社〔2018〕51号)等有关规定,调整我县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基数范围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核定,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054.7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5273.75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启用后,统一进行1-6月份的差额补收。

2、企业在职职工(含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职工、社会团体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05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5274元。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之间确定,月最低缴费基数为 359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473元。

二、其他相关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应按月缴费,对未及时缴费导致中断缴费的,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跨自然年度的中断补缴业务。

三、以上规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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