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2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0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2-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砍伐(修剪)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6 14:32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生产和生活正常用电及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砍伐(修剪)作如下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的树木砍伐(修剪)是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且易造成不安全后果的情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至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与电力线路的垂直距离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10千伏不少于3米,35千伏至110千伏不少于4米,220千伏不少于4.5米,500千伏不少于7米。

二、供电部门应按照电力线路运行规程规定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巡视中发现线路通道内有树木不满足安全要求、危及人身安全或线路设备的安全隐患,供电部门商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形成砍伐(修剪)方案并依法实施。

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涉及各风景名胜区、华顶国家森林公园、始丰溪国家湿地公园、街道绿化、公路绿化、景区绿化等,供电部门应及时函告相关管理单位并协商砍伐(修剪)方案后组织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街道)应协助供电部门确认风景名胜区与一般地区的边界。

四、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或树木已造成电力线路跳闸等紧急情况时,供电部门可先行砍伐或修剪树木,以确保线路设备、人身安全和恢复送电。紧急情况消除后五日内,供电部门应将林木砍伐、补偿等情况报备当地乡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供电部门、各林木管理单位应根据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备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树木的数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发〔2018〕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