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59767
  •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17〕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3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5-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工业企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7 09:5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工业企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差别水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工业企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和差别水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节水目标,支持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水价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取用公共供水的工业企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实行综合绩效评价的工业企业差别水价加价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水电局是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日常管理。由县水利水电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物价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水务集团等单位共同组成用水计划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对企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调整。

第四条 企业用水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节水办)下达,用水计划以全县计划节水目标为依据,以保持持续节约用水为出发点,核定年度用水计划。

(一)正常用水满3年的企业计划用水量核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前3年平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前3年平均单位销售收入用水量为基准数,结合节水目标确定。

(二)正常用水不满3年的企业用水计划,按企业项目设计规模并参照同行业用水量核定计划用水量。

(三)综合绩效评价A+类、A类企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核定数分别增加20%、10%;综合绩效评价B类、C类企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核定数分别减少5%、10%。

第五条 企业的用水量以供水企业的实际计量和自备水用户取水量为依据。

企业应当做好水表的维护管理,并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企业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24小时不间断用水计算。  

第六条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执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执收程序:县水利水电局会同县各供水企业根据企业的计划用水量和实际用水量发出超计划用水告知书,并依据告知书执收水费;县发改局(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用水。计划内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核定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企业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在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计收。

(二)超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计收。

(三)超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计收。

第八条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县水利水电局提出书面意见,县水利水电局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用水计划审定工作小组审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县用水计划审定工作小组提出减免申请和理由,县用水计划审定工作小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一)因水管突发爆裂、扑灭火灾大量用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超计划用水。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五水共治”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县水利水电局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经信局每年负责全县范围内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认定工作且报县政府发文,负责将排名分类结果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全县各供水企业,并抄送县发改局(物价)、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价各类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其执收标准在现行水价基础上进行调价:

A+类、A类企业每吨水0加价;

B类企业每吨水加价0.10元;

C类企业每吨水加价0.30元。

第十四条差别水价加价由各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征收,增加收入的资金在各供水企业单独建账,专项用于县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业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等奖励,并接受县发改局(物价)、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县经信局、县水利水电局和供水企业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用水信息动态管理;县水利水电局、县水务集团要加强执法和管理工作,确保用水户规范用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用水时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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