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5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35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11-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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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6 09:0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

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天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实施办法》(天政发〔2016〕20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天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县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天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城乡规划、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县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与县政府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议题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按照《天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实施办法》(天政发〔2016〕20号)规定应当由县政府作出决策决定的议题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送审稿,送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代表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 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时间安排;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工作任务的变更,向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提出拟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决策议题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送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管理的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有关通告、通知等信息。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县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

(二)新闻发布会;

(三)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四)其他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对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督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文件有效期届满,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天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天政办发〔2018〕5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