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6 14: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JTTD01-2018-0024

 

天政办发〔2018〕44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实行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第三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试点初期,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试点工作成熟后,参保范围扩大到城乡医保参保人员。

第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以县府办、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计局、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期护理保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我县长期护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县人力社保局为长期护理保险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失能评定(复审)标准、待遇支付项目、基金支付标准,以及护理服务机构准入与管理、护理服务标准与评价考核、费用结算管理等规定。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结算、失能评定等经办服务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厘清护理服务项目,加强服务项目管理,推动医疗机构内部分设长期护理病区,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医疗行业指导。

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制定护理服务行业标准,规范护理机构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培育壮大长期护理服务市场。

县发改局负责护理项目价格管理工作。

县残联负责失能残疾人员保障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标准按照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左右确定。

试点前两年所需资金暂从职工医保基金中划转:其中,2018年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2019年度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60元,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

以后年度基金筹集标准,根据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县政府适时调整。

第七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参保。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建立动态稳定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企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第八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行收支平衡,不得随意调整。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通过历年累计结余资金解决;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的,通过调整筹资标准或加大政府补助等办法解决。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今后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根据护理需求,选择医疗机构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其中一种服务形式。

(一)医疗机构护理,是指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长期昏迷、不可逆全身瘫痪,并需要长期支持治疗,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二)养老机构护理,是指参保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的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参保人员接受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内容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导管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日常生活照料项目。

第十三条  经失能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护理服务形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失能等级评定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具体的评定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评定结果应报县长期护理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本制度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采用定额结算的办法,今后视护理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护理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完善情况适时调整待遇结算办法。

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定额支付:

(一)选择医疗机构护理的,按床日结算,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日40元。

(二)选择养老机构护理的,按床日结算,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日30元。

(三)选择居家护理的,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支付方式以护理券为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联网结算,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向定点服务机构支付;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参保人员在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下列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已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怃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费用。

第十七条  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十八条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申请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下列依法设立的机构可以申请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一)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

(三)残疾人托养机构;

(四)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卫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规定的相关许可和证照,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总体布局和执业标准,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需求;

(三)遵守发改、民政、人力社保、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备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人员配备、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四)符合长期护理保险事业发展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参加专业护理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鼓励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引入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筛查、失能评定、日常监督、待遇支付、服务质量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估等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评定复审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评定复审、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具体监管稽查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违反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并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定点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


转载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时间:2018-10-12

转载链接:http://xxgk.zjtt.gov.cn/govdiropen/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8/10/10/art_4641_94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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