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2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7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19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9-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农业局农经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水电局、县林特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乡镇(街道)农经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及本制度。
(二)指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金的运用,及时监督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负责当地三资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帮助建立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七)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财务清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集体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推行村账委托代理制,促进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乡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账委托代理工作。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工作职责:
(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
(二)审核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完备性。
(三)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四)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五)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六)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二章 集体资产经营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五步法”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十)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十一)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等具体数额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可在票据空白处注明。
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除个人劳务报酬和零星开支外,大额付款业务应当转账结算。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应附有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农业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不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八条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和“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十九条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联审联签制度,开支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支出3000元以下,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研究签批;
二、单笔支出3000—20000元,须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后凭证上注明“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字样,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签批,并作好会议记录备查;
三、20000元以上的开支事项,须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凭证上注明“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字样,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签批,并作好会议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上述限额制订本村财务实施细则,经本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但不得突破上限。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如造成损失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平均负担。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乡镇(街道)应建立领用、收回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领取使用,一般每次1本。领取后可以存放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需要用时到服务中心开票。
统一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用完的统一收据应剪角作废,避免跨期间使用。
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统一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统一收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统一收据应注明作废标记,各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统一收据要妥善保管,如遗失空白统一收据,应及时报告统一收据发放单位,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统一收据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事项由村财务人员办理。代开统一收据或统一收据遗失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如有特殊原因非财务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村财务人员结清;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收入应在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来不及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税务正式发票,购买货物品种多者,应附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提货单及发票收据的记帐联、存根联不能直接作为支出凭据,支付工程款项票据必须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和由村内直接开具的付款凭证(领款凭据),领款凭据一般只限于支付村内小额非商品性款项。
第二十五条 凡属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写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属于落实到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具、设备等还需经领用人签字,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等还需经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签字。支付给个人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项、劳务工资、误工工资等造清册支出的应由收款人亲自签字并按手指印。
第二十六条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的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二十七条 未登入日记账的预支凭证不能在会计期末结报或期末有未发放完毕的发放清单等凭证时,应将该此类凭证登记入账,不得继续抵库到下一会计期间。
第二十八条村财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带上期的收支凭证、统一收据本及结报单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周期与报账日期由村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商定。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并严格控制和压缩村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积极化解旧债,严格管控新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登记簿,详细登记有关往来明细内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核对一次往来款项。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应收款项的清收,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应重新订立合同,注明还款期限,并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二条 对应付未付的款项(含村干部个人垫支),村财务人员应依据相应的附件将事项及时登入往来科目与相应的登记簿中,并做到每年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章 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的发包,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再进行公开招投标。
除农户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外,其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出租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发包前,应将承包方案,通过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村民、社会公布。涉及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将承包方案公示十五日以上。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一般采用“先交款,后使用”的办法,发包期限多年度的,可以分年交款。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或重新发包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经民主决策程序实行招投标的,应当签订工程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至少具备“工程建设内容、地点、完工期限、工程款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工程验收”等内容,工程款应凭有效税务发票结算,税收应当由承包方承担。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时,应保证末笔工程款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5%。
村集体重大建设项目支出入账,应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书和相应的招投标资料。
遇建设项目实施当中变更部分建设内容时,首先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及其设计资料,申请预算编制单位出具预算调整的书面依据,报经按变更后的项目总造价所对应的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建设项目工程款的预、支付必须严格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推行建设项目审(核)价制度。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造价4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价,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安排审(核)价。工程尾款按审(核)价结果找清,如果审(核)价结果超过批准的预算,必须按审(核)价结果报经相应机构批准后方可支付。
村集体自建(包清工)项目,应确定分管领导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做好物资采购、工口、运费、挖填土石方及其他必需的工程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记录。
村监会(监事会)应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章 干部报酬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干部的报酬,实行固定补贴与实误实记相结合的办法。固定补贴的享受人员、标准和误工工资及因公出差补贴标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后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立按月用工登记公布制度。确定专人设簿登记,每季结算公布一次。
支付误工工资应附有误工清单,误工工资应定期支付。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三十八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审计资料;(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在三资服务中心保管期间,村财务人员、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介绍信的村监会(监事会)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人员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查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查阅。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章 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
第三十九条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杜绝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
第四十条筹资筹劳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户外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主要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环境卫生、公共绿化、饮用水工程、照明路灯、文化中心等。
第四十一条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村民自愿选择。
向村民筹资筹劳分摊的最高限额与“以资代劳”工值不得突破省级规定。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在决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时,应一并讨论决定减免对象。除减免与按规定不需要承担劳务者外,其他村民不得拒绝筹资筹劳。
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