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12717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峰乡崔家村蓝田自然村移民安置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4 16:0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雷峰乡崔家村蓝田自然村移民安置细则》已经2017年5月27日县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发〔2017〕58号.doc

雷峰乡崔家村蓝田自然村移民安置细则

为做好省重点项目500kv临义线工程遗留的蓝田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关于雷峰乡崔家村蓝田自然村移民安置的专题会议纪要》(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62号)有关规定,参照高山移民和农房集聚区等相关政策,结合蓝田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地点

安置房位于天台县平桥镇农房改造集聚区内(朝阳小区二期),采用公寓式安置。

二、安置对象

(一)下列人员可享受安置政策:

1.现户口在蓝田自然村的人员。

2.原为蓝田自然村农业户口,因购买红本蓝印户口变为非农现仍属蓝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户口未在蓝田村,但在蓝田有合法房屋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1.原非本村村民,非婚嫁等理由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和确认户口挂靠人员。

2.户口已外迁,现在蓝田村无合法房屋人员。

3.已享受过高山移民,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等政府福利性购房人员。

4.无子女现由政府供养的五保户。

三、安置条件

(一)安置对象户应向天台县雷峰乡蓝田移民安置指挥部提交《平桥农房改造集聚区安置资格审查表》。

(二)安置后原承包的土地、山林使用权、经营权保持不变。原有住房拆除后,宅基地、菜园地等实行统一回收,由村集体统一复垦、统一流转经营。

四、安置房套型、安置标准和安置房价格

(一)以公寓式房屋分小套、中套、大套安置。

(二)安置房分配标准:按人口分配安置房,1-2人享受小套标准(80-100㎡),3-4人(含4人)享受中套标准(110-125㎡),5人上以(含5人)享受大套标准(126-135㎡)。

(三)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以划拨方式供地,价格由天台县雷峰乡蓝田移民安置指挥部与平桥镇人民政府商定。

五、安置程序

(一)报名。安置对象户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移民安置指挥部填写《平桥农房改造集聚区安置资格审查表》。

(二)初审、公示、审批。移民安置指挥部对照报名对象进行初审,确定拟安置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移民安置公示栏上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报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批准后,安置户凭《安置资格审查表》,签订《安置房认购合同书》与《原住房拆除宅基地收回集体协议书》

(四)凭《安置房认购合同书》,参照《平桥镇农房改造集聚区(朝阳小区二期)的安置办法》缴纳房款。

(五)安置房落实到户后,原各户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统一注销,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移民安置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安置对象分立户规定和人口计算方法

(一)分立户规定:

1.根据“一户一宅”政策给予立户安置。

2.户籍未分户登记的多子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另立一户计算,但父母必须随同一个儿子落户。

3.独生子女和囡户连同父母按一户计算,父母、祖父母及上一代不得单独立户。

4.夫妻离婚的按照原家庭户籍以一户计算,但一方或双方已组成新家庭的,按现户籍登记的立户计算。

5.原籍蓝田的村民,在蓝田有合法的房产,但户口不在蓝田,并且在移民立项前已立户的可以立户。

(二)人口计算方法:

1.户口立户时间以2016年12月30日前,家庭成员人口截止本细则发文之日。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如同户有多代独生子女,按照一代计算。

3.已婚男子,妻子户口暂未迁入本村的可按增加1个人口计算;外嫁已婚女子,暂未迁出本村的,不计入人口数。

4.已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可按增加1个人口数计算。

5.家庭成员中的义务兵(含士官),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大中专院校已毕业户口已迁回本村的,可计入人口数。

6.囡户(无儿子)家庭,女性20周岁以上已婚,允许其中1位女性的丈夫入赘上门,男方户口未迁入的,可按应迁入未迁入增加1个人口计算。

7.因购买“红本蓝印”户籍不在蓝田,但仍享受蓝田村农业户待遇的,可计入人口数。

七、易地搬迁的补偿

(一)户籍在蓝田的实际在册人口可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发文编号

文件名称

补助内容

补助标准

天财农

【2011】30号

天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购房户贷款财政贴息,不超过两年。

一定比例

浙财农

【2013】372号

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直接补助搬迁农户

5600元/人

补助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2800元/人

(二)移民户购买安置房由天台县供电局支付的补偿标准:

1.经台州海创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补偿费全额给予补偿。

2.参照天台县农房改造集聚区的政策规定,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三)奖励办法:

(1)在 2017年 6月15日(农历5月21日)前签订《原房屋拆除、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安置房认购合同书》,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在2017年6月25日(农历6月2日)前签订《原房屋拆除、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安置房认购合同书》,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

2.在 2017年7月15日(农历6月22日)前,腾空原有房屋内的杂物,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在 2017年7月25日(农历闰6月3日)前,腾空原有房屋内的杂物,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

(四)移民安置工作中其他事宜,由雷峰乡人民政府与天台县供电局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其他

(一)安置户搬迁到安置地后,行政隶属天台县平桥镇农房改造集聚区,享受该居住地居民的同等权利与义务。

(二)搬迁安置户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三)本办法未规定的,可根据具体应用中的实际问题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四)本办法由天台县雷峰乡蓝田移民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