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12717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雷峰乡崔家村蓝田自然村移民安置细则》已经2017年5月27日县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雷峰乡崔家村蓝田自然村移民安置细则
为做好省重点项目500kv临义线工程遗留的蓝田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关于雷峰乡崔家村蓝田自然村移民安置的专题会议纪要》(天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62号)有关规定,参照高山移民和农房集聚区等相关政策,结合蓝田村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地点
安置房位于天台县平桥镇农房改造集聚区内(朝阳小区二期),采用公寓式安置。
二、安置对象
(一)下列人员可享受安置政策:
1.现户口在蓝田自然村的人员。
2.原为蓝田自然村农业户口,因购买红本蓝印户口变为非农现仍属蓝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户口未在蓝田村,但在蓝田有合法房屋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1.原非本村村民,非婚嫁等理由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和确认户口挂靠人员。
2.户口已外迁,现在蓝田村无合法房屋人员。
3.已享受过高山移民,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等政府福利性购房人员。
4.无子女现由政府供养的五保户。
三、安置条件
(一)安置对象户应向天台县雷峰乡蓝田移民安置指挥部提交《平桥农房改造集聚区安置资格审查表》。
(二)安置后原承包的土地、山林使用权、经营权保持不变。原有住房拆除后,宅基地、菜园地等实行统一回收,由村集体统一复垦、统一流转经营。
四、安置房套型、安置标准和安置房价格
(一)以公寓式房屋分小套、中套、大套安置。
(二)安置房分配标准:按人口分配安置房,1-2人享受小套标准(80-100㎡),3-4人(含4人)享受中套标准(110-125㎡),5人上以(含5人)享受大套标准(126-135㎡)。
(三)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以划拨方式供地,价格由天台县雷峰乡蓝田移民安置指挥部与平桥镇人民政府商定。
五、安置程序
(一)报名。安置对象户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移民安置指挥部填写《平桥农房改造集聚区安置资格审查表》。
(二)初审、公示、审批。移民安置指挥部对照报名对象进行初审,确定拟安置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移民安置公示栏上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报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批准后,安置户凭《安置资格审查表》,签订《安置房认购合同书》与《原住房拆除宅基地收回集体协议书》
(四)凭《安置房认购合同书》,参照《平桥镇农房改造集聚区(朝阳小区二期)的安置办法》缴纳房款。
(五)安置房落实到户后,原各户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统一注销,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移民安置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安置对象分立户规定和人口计算方法
(一)分立户规定:
1.根据“一户一宅”政策给予立户安置。
2.户籍未分户登记的多子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另立一户计算,但父母必须随同一个儿子落户。
3.独生子女和囡户连同父母按一户计算,父母、祖父母及上一代不得单独立户。
4.夫妻离婚的按照原家庭户籍以一户计算,但一方或双方已组成新家庭的,按现户籍登记的立户计算。
5.原籍蓝田的村民,在蓝田有合法的房产,但户口不在蓝田,并且在移民立项前已立户的可以立户。
(二)人口计算方法:
1.户口立户时间以2016年12月30日前,家庭成员人口截止本细则发文之日。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如同户有多代独生子女,按照一代计算。
3.已婚男子,妻子户口暂未迁入本村的可按增加1个人口计算;外嫁已婚女子,暂未迁出本村的,不计入人口数。
4.已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可按增加1个人口数计算。
5.家庭成员中的义务兵(含士官),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大中专院校已毕业户口已迁回本村的,可计入人口数。
6.囡户(无儿子)家庭,女性20周岁以上已婚,允许其中1位女性的丈夫入赘上门,男方户口未迁入的,可按应迁入未迁入增加1个人口计算。
7.因购买“红本蓝印”户籍不在蓝田,但仍享受蓝田村农业户待遇的,可计入人口数。
七、易地搬迁的补偿
(一)户籍在蓝田的实际在册人口可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发文编号 | 文件名称 | 补助内容 | 补助标准 |
天财农 【2011】30号 | 天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 购房户贷款财政贴息,不超过两年。 | 一定比例 |
浙财农 【2013】372号 | 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直接补助搬迁农户 | 5600元/人 |
补助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 | 2800元/人 |
(二)移民户购买安置房由天台县供电局支付的补偿标准:
1.经台州海创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补偿费全额给予补偿。
2.参照天台县农房改造集聚区的政策规定,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三)奖励办法:
(1)在 2017年 6月15日(农历5月21日)前签订《原房屋拆除、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安置房认购合同书》,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在2017年6月25日(农历6月2日)前签订《原房屋拆除、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安置房认购合同书》,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
2.在 2017年7月15日(农历6月22日)前,腾空原有房屋内的杂物,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在 2017年7月25日(农历闰6月3日)前,腾空原有房屋内的杂物,按新购置公寓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补助。
(四)移民安置工作中其他事宜,由雷峰乡人民政府与天台县供电局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其他
(一)安置户搬迁到安置地后,行政隶属天台县平桥镇农房改造集聚区,享受该居住地居民的同等权利与义务。
(二)搬迁安置户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三)本办法未规定的,可根据具体应用中的实际问题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四)本办法由天台县雷峰乡蓝田移民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