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苍山中学学校章程核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8-17 09: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

 

 

 

天台县教育局文件

 

天教教〔2017〕318

 

 

 


 

关于苍山中学学校章程核准的批复

 

天台县苍山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你校经第五届第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局核准的《天台县苍山中学章程》,经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评议,2017年320日教育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要以章程作为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天台县教育局

  20178月8

 

 

 

 

 

 

 

 

 

 

 

 

 

 

 

天台苍山中学章程

201612月经第五届第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天台苍山中学创办于1956年91日。当时天台县人民政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教育的迫切需求,决定在天台县坦头镇设立初中教学点。陈忠考、王清芳两位老师奉命创办了“坦头初中班”,借区校旁的米行庵阁楼上课,为苍山中学的创立初奠基业。是年111日,举行新校舍落成暨开学典礼大会,苍山中学始有自己的家园,并把这一天定为“校庆日”。12月,学校被正式命名为“天台县第四初级中学”。 1958年,办学规模扩大至四个教学班,学校改名为“苍山初级中学”。19708月改名为 “浙江省天台苍山中学”并沿用至今。苍山中学自建校到上世纪末,全校师生艰苦奋斗,团结进取,办学质量逐年提升,在县内形成了与天台中学、平桥中学三足鼎立的局面,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办学成绩。

  进入21世纪,苍山中学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县政府为了推进高中教育,决定苍山中学高中部独立分设,北徙东陈新建校园。几经努力,学校建成了教学楼

 

 

、科技楼、学生公寓等先进的教育教学设施。建校以来,学校为社会培养了万余名优秀人才,以较高的办学质量赢得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和社会的赞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名称为浙江省天台苍山中学,校址座落在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东陈村,邮编为317206。

  第三条本校为实施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制三年,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四条本校由天台县人民政府举办,由天台县教育局直接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学校面向天台县招生,招生对象为天台县应届初三毕业生。具体班级数及招生人数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以美育人”的办学理念,坚持为社会培养“艺文兼修、德能并重的‘四美’公民”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依法在普通高中阶段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基于教育发展大趋势以及学校的办学传统和现实状况,学校的愿景是建成一所培养美的人才、充满美的气息的特色高中。

  第九条学校把“学生的成长、教师的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着眼未来,关注全体,尊重差异,张扬个性,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让每一个教师都得到提高,为学生拥有健康美好的人生奠定基础,为教师提高业务素养搭建平台。

  第十条在办学实践中坚持“以美育人”的理念,以和谐美的标准,以欣赏美的眼光,来培养美的心智,践行美的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本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及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按规定有最后决策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决策机构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有影响的校友和社区人员中聘任校务委员,参与学校管理。

  (二)党组织。中共天台苍山中学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行政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级领导、中层正副职、年级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执行机构

  (一)校务办公室。负责全校行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落实、监督和反馈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党支部和行政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三)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党支部和行政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的决策。负责学校的保卫工作。负责班主任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负责对全校班主任及班级的管理和考核。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理好财,严格制度,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教科处。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同教务处推动学校的课堂教学改革。

  (六)团委。领导学校共青团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团的基本知识,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学生社团,配合政教处和班主任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指导并具体帮助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治能力。

  (七)工会。根据《工会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规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群众说话办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沟通密切领导与教职工的联系。配合党组织做好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认真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做好送温暖工作。

  (八)技术中心。根据学校信息化要求,制定全校教育技术发展规划。负责学校各实验室、功能教室及教育教学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校园网络、课件(资源)库、精品课程录像及校园网站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指导各种应用软件的有效利用和二次开发,负责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层级管理和分年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学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者。全体干部应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公众媒体的监督,以此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分管副校长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配备两名年级主任协助副校长分管本年级的德育和教学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构建德育分管副校长—政教处—班主任相结合的德育管理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落实班主任工作常规,制定班级管理规定,每个月对班级进行一次量化考核,评出等次,并以此作为班主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建立健康、有益的社团组织,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开阔视野,陶冶情操,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学校必修课程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规范设置,并进行校本化开发;选修课程按知识拓展、职业技能、兴趣特长、社会实践四大类进行开发与设置。必修、选修两类课程都立足于学生的发展需求,以便学生根据自己的学科基础、知识水平、兴趣特点进行个性选择。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学生修习必修课程满96学分,修习选修课程满48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同时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方可毕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由医院领导兼任卫生副校长,开展健康促进教育,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和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节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二十六条通过富有成效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教研学术氛围,不断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学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和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八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在教职工岗位设置聘任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实行缓聘、待聘、解聘。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本校教职工严格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三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十四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四十六条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

  第四十七条本校转让无形资产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天台县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天台县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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