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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鼓励引进总部经济的
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7-06-21 16: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投资促进中心

为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浙商总部回归企业的认定标准,制定我县新引进总部企业标准:即指2012年1月1日以来县外企业在我县新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县内原有企业为主改造发展成为总部经济企业的以及房地产企业等除外。具体分为三类:

(一)综合性总部标准:
  1.承担在全球、全国布局的所有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营运、财务结算、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职能,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
  2.营业收入中来自县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实收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二)地区总部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县外的企业,授权履行我省设区市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2.实收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 

(三)功能性机构回归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县外的企业,授权承担我县县域以上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
  2.实收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80万元。 

3.对承担研发职能的功能性机构不作年度入库税收要求。

第二条  对新引进综合性总部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50万元;对新引进地区总部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10万元,对新引进功能性机构(不含研发机构)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5000元。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使用同一品牌或者字号的三产类总部企业且为我县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其县外连锁分公司达到5家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达到10家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认定后五年内按实际租金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且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五年后,总部企业对天台地方经济贡献额比最高年份的增长部分,给予30%的奖励。

第六条  总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总部企业投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重点的工业投资、重大科技创新、信息化应用、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等项目,按县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项,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县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可参照县里有关人才政策执行,在子女就学、入托、医疗保障等方面优先帮助安排。

第九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用地上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第十条  县政府统一设立总部经济回归基地,免费提供给回归企业注册使用,发挥其集聚效应。

第十一条  由县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天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具体由县经合办、县财税局、县国税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等单位组成,经认定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有关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县里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享受本规定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和机构,其年度享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不足部分可在以后年度递延享受,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享受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天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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