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分级诊疗和全科医生签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人社〔2017〕26号)

发布日期:2017-04-18 15: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天政发〔2015〕23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以及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7号)、《关于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办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县人社局和县卫计局联合开发了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于2017年5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
(一)除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异地安置(派驻)、患有重点传染病和县内无法诊疗的疾病等特殊情况外,参保人员就医应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二)参保人员在县内基层卫生院首诊的,限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县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签约全科医生工作站转入上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提高3%。
(三)参保人员经县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妇保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以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和邵逸夫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遇标准参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台州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的标准执行。未经转诊到上述8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遇标准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台州市外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到其他台州市外(安置地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再按《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台州市外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规定范围)。
(四)参保人员在门(急)诊治疗以及在系统上线运行前出院(指在台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暂不执行相应的浮动比例。
(五)参保人员因本条第(一)项规定特殊情形直接到台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前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1.因病情危急采取紧急措施、手术后复诊和患有重点传染病的,携带相应的病史材料;
2.因县内医疗机构无法诊疗的,需提供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或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精神及相关疾病)出具的相关证明。
异地安置(派驻)人员转安置(派驻)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供安置地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常驻外地工作(含在外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派驻)登记手续,以免影响享受待遇水平。
(七)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前三个月(2017年5-7月)为试运行阶段。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自行外出住院治疗的,按上述规定补办转诊手续后可享受与经转诊同等的待遇标准;试运行期满后(2017年8月1日起),对已刷卡结算的不再补报。
二、城乡居民医保(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就医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
(一)除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急诊和特殊情况(如重点传染病、在外地工作、县域内无法诊疗的疾病等)外,参保人员就医应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对于转诊病人,住院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
(二)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的规定报销。
上述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试运行期间(2017年5-7月)暂不执行,试运行期满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相关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应按照《天台县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天卫计发[2017]15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县卫计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反映,并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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