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5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10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天政办发〔2017〕103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12-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实施意见》已经二〇一七年县政府第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7〕49号)及《台州市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台建〔2017〕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大力推进我县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强制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强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推行建设。2017年到2019年,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达到12%以上,其中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2%以上。2020年到2025年,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过到22%以上,其中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2016年10月1日起,全县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2021-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2016年10月1日起,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四)制定产业发展规划。2017年9月份编制完成《天台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
(五)强化生产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力争在2017-2018年培育一个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局部构件生产能力,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生产能力,鼓励跨行业合作共建。
(六)确保项目建设落地。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县发改、住建、国土、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在相关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七)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八)提升装配式建筑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 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 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九)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五方主 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 保证体系。建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建立应用预制构件全过程“互联网+”质量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预制构件全过程质量的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监管制度,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现场浇筑结构部分和预制构件连接节点的抽查抽测力度,重点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和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工程。推行装配式建筑质量保险,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
(十)推广钢结构建筑。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
二、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用地。
(二)加强财政支持。县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1.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工程主体结构造价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全年全县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按规划规定范围外主动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要求的按照实施面积给予项目建设3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财政奖励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不重复奖励),全年全县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建筑业企业或社会资金(下称生产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对生产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进行考核,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不含土地成本,下同)在3000万以内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生产企业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5000万按投资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投资5000万以上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生产企业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4.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
5.建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6.建筑工业项目申报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对获得绿色运行二星、三星标识和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及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扶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全面实施住宅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消费者购买全装修住宅,购买全装修商品房消费者,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的可以按全装修住宅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五)鼓励项目应用。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七)优化审批服务。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行政审批局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在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按规定可组织每次主体验收和分阶段验收,装配式建筑在申报绿色建筑质量安全等奖励时予以优先推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住建、市监、国税、环保、安监、金融办、基投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全县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措施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住建局,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
由县建设规划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配合组建县建筑工业化技术委员会,指导我县建筑工业化的技术管理工作。设立技术委员会专家库,人员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提供全县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
(三)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相关高校应结合实际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开展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等,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等方式,培养具备相关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
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四、其他
(一)本意见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本意见中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按《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和地方性细则予以认定。本意见中的住宅全装修: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备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全县范围内从事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单位和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项目、被动式建筑适用于本意见。
(三)因项目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经县住建局组织召开相关方案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县政府备案后,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天台县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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