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5971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10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2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12-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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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2 11:2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浙改办〔2016〕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浙改办〔2016〕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审批事项最少、审批速度最快、审批服务最优”的审批制度改革目标,以规划环评的“三线一单”(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充分发挥工业区规划环评的主导作用,切实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服务高效:在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完成的基础上,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建设项目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进行审批;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备案。规划环评已包含的相关共性内容,在具体建设项目环评中予以简化。从而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风险可控:依托天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结论和清单要求,结合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 “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项目准入,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加强信息公开。改革实施方案在政府网上信息公开,项目全部按规定公开相关环评信息,公众可查。

三、实施范围

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莪园区块和八都区块。

四、实施主要内容

(一)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

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评价结论清单,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优化园区定位、布局基础上,明确空间、总量和环境准入等具体要求,作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依据。

1.明确区块功能生态空间清单。

浙江天台工业园区莪园区块和八都区块位于天台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入区1023-V-0-2,是以机械制造加工、生物医药等为主要产业的综合工业园区。基于生态空间保护要求,以规划环评为统领,以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清单为补充,优化区域内各类功能布局,落实各类功能区的四至范围和管控要求。

2.实施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根据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对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NOX、工业烟粉尘、VOCS等)总量控制设定上限清单,对区域开发、布局、结构、规模等进行合理引导和管控,以此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3.制定项目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运用网格化布局,设定禁止准入的重污染、高风险及严重影响生态项目;限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专门单一存储危险化学品项目。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在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项目环评可以简化。

(二)设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以下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不得降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2.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3.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4.含金属表面处理和热处理工艺的项目,有喷漆工艺的项目且年使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项目;

5.熔炼铸造项目;

6.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7.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中试内容的);

8.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中列入限制类清单项目;

9.其它环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10.其它重污染、高风险及严重影响生态的项目。

(三)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创新承诺备案管理和“三同时”管理机制。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1.材料准备。

报告表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出具联系单,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建设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登记表项目:企业自行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审批、备案申请。

企业向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3.受理审批或备案。

对报告表项目,企业提交申请,经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的,项目环评文本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文。

对登记表项目,企业提交申请,经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后公开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降为报告表,省略专家评审,环评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时间7天,出具环评审批文件 3天,环评全流程时间由原来报告书的90天缩短为30天。原编制报告表的降为登记表,省略审批前公示,登记表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其中填报登记表3天,备案时间1天,环评全流程时间由原报告表的30天缩短为登记表的4天,大幅提高审批效率。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台县企业投资项目“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行政审批、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司法等职能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指导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改革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部门协同机制,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不按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核定的浓度及数量排污,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接受现场检查,全面如实公开企业信息,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稳妥处理厂群关系。

(四)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直至取消在天台开展业务的资格。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大政策学习宣贯力度。加强对环保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业务人员的业务和政策理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强企业环保政策宣传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层面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本实施方案(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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