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02 08: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社保〔2016〕12号
 
关于受理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申请的公告
 
县内各零售药店:
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1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我县2017-2018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县内符合台人社发[2016]141号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即经县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三)申请定点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市场监管、发改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过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四)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中(不含中药饮片;同种药品,不同厂家及规格的视作1种;下同)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五)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达到2年以上;
(六)药品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条件;
(七)零售药店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受理时间
2016年12月13-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受理地点
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53号)。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请下载打印《天台县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除按照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需同时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同意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
(二)同一医保药品划卡记账价格不高于现金购药价格,实行会员价的医保病人优先享受;
(三)不摆放、兼营日用品、食品等物品;
(四)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五)同意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
五、联系电话
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83892683,89358927。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选按照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县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选方案的通知》(天人社[2016]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原已取得市级异地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外,其他零售药店均应重新参加评选。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部门证明除外,其他内容请双面打印

2、印发定点药店评选方案的通知201612(定稿)

 
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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