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5 08: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按照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五费合征”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力度,依法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1、明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重点。要以“五费合征”为抓手,以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执法检查,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凡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及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对仅参加部分险种的企业,要加大社会保险同步合征的力度。

2、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对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申报核定办法,夯实社保缴费基数。采取“按月申报、年度清算”的办法,纠正按“最低申报比例”或按工资总额打折作为缴费基数的做法,确保社保费征缴到位。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补收和加收滞纳金。

3、确保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在努力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伤保险扩面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各类单位和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做到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近期内各地要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为所有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是否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申报缴费基数。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1、切实落实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制度。企业单位在办理职工新参保或人员变动时,须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对原参保单位中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不一致的,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清理调整。逾期不调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已有参保人员名单实行五险同步登记,同时将已参保登记人员应缴纳的社保费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及时征缴到位。

2、规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参保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中止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对目前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在2012年底前做好规范工作。

3、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要加快建立能互通互用的社保参保缴费信息平台。对于参保单位按工资总额缴费后,未进行人员参保登记的,社保机构要通知参保单位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已登记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地税部门应要求参保单位改正;社保机构发现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与实际职工人数匹配后有较大差距的,应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地税部门。

三、切实落实社保扩面的工作措施

1、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继续做好社保法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把社保法宣传到企业及每个职工中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针对社保参保率不高、扩面工作难的问题,选择一批在当地参保率低,有一定影响力的大中型企业作为社保扩面的重点突破口,切实推动社保扩面工作。

2、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的执法力度。人力社保部门一要加大服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和服务;二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漏保、少保社会保险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地税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社保费征缴工作,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应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补办申报手续并限期缴纳。用人单位在责令期限内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可以依法划拨用人单位银行存款用于支付社保费。

3、进一步落实工作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社保扩面方案,尽快建立市区社保信息数字互联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市区与县、市社保信息联网,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重点解决好社保与地税、财政等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以推进社保扩面工作。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职能,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措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人力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共同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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