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6-60265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16〕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16-0003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8-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审批范围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管理,在全县范围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房建设应体现天台地方建筑特色,原则上要求各村统一外型、式样,力求做到风貌独特、环境协调、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一)凡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包括新建和拆扩建)的,都应依法办理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手续。
(二)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4号)规定执行。
(三)风景名胜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产业集聚区、高山移民、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等规划范围内,分别按其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农房改造村和农房改造集聚区建设,按农房改造政策执行。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搬迁的村庄,规划期间确实无法实施的,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把握审批。
二、申请对象的资格
(一)全县范围内农村村民(社员)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
1.无房户。
2.缺房户、受灾户和房屋结构有安全隐患的农户处置后无房的。
3.因原住宅影响城乡建设规划实施,或因公共设施与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下列人员经村集体同意可列入申请对象:
1.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包括回乡落户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
2.原为本村户口,仍享受农村待遇的。
3.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大中专院校已毕业户口已迁回本村的。
4.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本村户口的,其配偶提出申请的。
(三)户口未在本村但在本村有祖遗房屋的允许拆建,有多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处置到位。
三、分立户规定
(一)独生子女户连同父母按一户计算。
(二)多子女家庭:户籍未分户登记的多子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按另立一户计算;多囡家庭,女婿入赘的可按另立一户计算。但父母和未婚女性(包括户籍已分户登记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计算。
(三)女婿入赘。用地所在村两委同意安排宅基地;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已办理其土地使用权和相关产权证书的注销、灭失登记,并已全部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与原籍村两委签订协议明确不再在原籍安排和使用宅基地。
(四)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
四、人口计算方法
家庭人口按本户户口薄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二)已婚女性应迁入未迁入的,可计入人口数;女婿入赘及其子女应迁入未迁入的,可计入人口数。已出嫁的女性不计入人口数。挂靠人员不计入人口数。
(三) 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或已结婚尚无子女,符合单独立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可按3人计算人口数。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人口数的,按规定计入。
五、宅基地限额标准
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1—2人,最高不得超过70平方米; 3—4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5人以上(含5人),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申请拆(扩)建的,可按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原有住房处置
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原有房屋应按“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和本通知规定处置到位。
(一)分家析产
多子家庭,房屋合理分家析产,并办理其土地使用权和相关产权证书的变更、转移登记。
(二)住房拆除
申请宅基地应先拆除旧房,原产权证书予以注销,宅基地退回村集体。
(三)住房调剂
在符合“一户一宅、限额标准”的前提下,允许经村两委同意将申请建房户原合法的房屋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变更、转移登记。
(四)收回集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其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产权证书变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收回的宅基地和房屋转让给原使用者或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
1.列入各级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重点保护区(或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物;
2.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物;
3.其他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研价值的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物;
4.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拆除将危及他人房屋安全的;
5. 申请对象家庭的父母等老人(未计入申请家庭成员)须继续居住的一处房屋(老人过世后无条件交回村集体)。
(五)特殊规定
中心城区一、二类区域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审批的,其国有土地上房屋计入原有住房面积,按本通知规定处置到位后方可审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违法用地未整改到位的;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高山移民、经济适用房、农房改造集聚区政策待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八、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
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全面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审批模式。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核实工作,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工作。
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1)为:
1.提出申请。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应向所在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
2.村级审查。村两委应在接到村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建房资格、家庭人口、建房地块落实及相关权利人情况等,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经村两委同意的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审查小组现场实地踏勘。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办理事项。
建房审查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城建办(或农办)、工作片、驻村干部、国土、规划等人员组成。建房审查小组负责在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书(见附件3)上签署相关审查意见。具体审查内容: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家庭人口,原有住房处置方案;拟建房屋的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间数、层数、建筑高度;审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4.批前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名、建房四至、建房面积、旧房处置、建房要求等情况在所在村范围内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10天。
5.乡镇审批。经公示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
6.手续发放。申请对象按公示要求将旧房处置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相关规费、发放审批手续,根据需要组织定桩放样。旧房处置不到位的,其审批手续不生效。
7.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底将审批档案交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九、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村两委具体负责本行政村(居委会、社区)范围内建房资格(包括资料)、家庭人口审查并对真实性负责,建房地块落实及政策处理;负责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收回集体房屋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负责土地民主管理建设,落实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土地统一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及时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修改并负责实施。
建房审查小组审查农村宅基地的规划情况、用地情况及“一户一宅”情况等。规划所、国土所应做好相关的业务技术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和旧房处置负总责。应做好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旧房处置的落实及审定;落实农村建房的挂牌施工工作;负责农村建房的规划核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工作片及驻村干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的实施,落实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业务指导等。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严肃责任追究
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村两委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未按规定时间审查或上报审批的,造成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协助村民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建房审查小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批后监管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对因农村宅基地审批问题造成违法建房未得到有效遏制或快速增加的、群体性上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4.申请建房户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审批,已批准的撤销其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原有住房未处置到位的,其审批手续不生效,不予以办理确权登记。
十、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应简化原有住房处置产权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规划许可标准并简化手续。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2.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3.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书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