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5-60367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5〕5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5-0026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7-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天台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文件要求,为统筹我县城乡创业就业,在“电商换市”大潮中寻求新的就业增长点,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动局面,结合我县电子商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城乡创业就业一体化要求,以发展电子商务“创业园、创业村、创业街”建设为主要载体,以点带面,建立覆盖城乡电商创业就业服务网络,推动我县电商产业深度发展。争取到2017年,扶持新增电商创业3000人,带动就业10000人;扶持建立电商创业(孵化)园3家、电商特色创业村3个、电商特色创业街1条;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开发1个电商公益性岗位;培训电商人才3000人次。
二、着力构建电子商务创业支撑体系
(一)支持建立电商创业平台。发挥政策和资金的示范引导功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商创业(孵化)园、创业村、创业街等创业平台建设,全力打造集技术支持、采购、销售、物流为一体的电商创业集聚区。加快同城购物平台发展,大力发展服务类电子商务,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生活消费需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经人力社保、财政、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商创业(孵化)园,按规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分期支付;对认定的电商创业村、创业街,按规模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分期支付。建设补贴专款用于电商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宣传经费等电商相关服务项目。
(二)加强电商创业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软硬件设施,优化创业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有条件的创业村、创业街设立公共电商创业服务中心,开展全方位创业就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平台设立电商工作室、配套商务交流中心、健身服务中心、公共会议中心等综合服务项目。
(三)支持各类创业协会开展电商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支持协会组织开展面向电商创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活动,政府以购买服务或资助等形式支持创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牵头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承办电商创业大赛、电商创业沙龙、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活动,鼓励创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相关研究和统计监测。
三、加大电子商务创业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完善创业贷款工作机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经营,取得营业执照的,按规定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未取得营业执照但达到网络创业认定标准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贷款;40周岁以下初创3年内的电商创业人员在认定的创业平台内从事电商经营且取得营业执照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贴息按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确定,其中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二)完善创业补助政策。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经营满1年以上或达到网络创业认定标准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取得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经营的,可按0.6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在50平方米范围内按实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三)深化创业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电商创业意愿的人员开展优质创业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一定补助。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库,对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的创业专项活动,给予创业导师500元/次的补助;对指导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注册开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经申请认定,给予创业导师2000元/家的补助;建立创业项目库,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项目,按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一次性补助;对列入推介项目并被创业实体成功推广的,经申请认定后给予成功推广项目每个2000元的补助。
(四)加快电商人才培养。实施创业“金种子”工程,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村居干部、退伍军人等重点群体带头创业,培养一批电商创业带头人。定期举办“金种子”选拔大赛,发现创业人才,加强跟踪培养。加强与高等院校、知名电商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人才项目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电商专业人才、职业经理人。建立实习基地,鼓励各类院校电商专业学生及我县紧缺急需专业学生到基地实习,实习期1-3个月,政府给予每人500元/月的生活补助,根据实习基地对今后学生留用情况,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费用从县人才经费支出;鼓励各类创意设计人才以及具有B2B电商企业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到天台设立电商工作室或创办电商企业,鼓励县内电商企业联合设立设计、摄影工作室,对新设立的工作室及新注册的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给予每家2万元的创业补助。将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电商人才纳入“500精英计划”紧缺人才申报范围,为电商创业快速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每年选送一批优秀电商人才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培训,政府按实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培训师资库。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开设电商专业,并优先纳入学校品牌专业建设范围。
(五)强化电商技能培训。开展电商基本技能、操作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重点实施初中高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电商培训。引进培训教材,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电商职业经理人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财政知识等培训;对店商操作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力争使电商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定期举办电商技能大比武,激发电商从业人员学技术、比技能、创业绩、比贡献的积极性。
对参加电商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分别在500元、800元、1300元的额度内按实给予补贴。其中对参加免费电商培训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电商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进行补贴。对组织短期培训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培训组织机构一定补助。
(六)推进电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规定,鼓励大中电商企业开展电商师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小微电商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主评价。对开展自主评价的电商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难以提供技能鉴定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实训基地要给予支持。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大中电商企业,按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进行补贴;由电商协会统一组织,并达到社会民办培训学校同职业同标准的,可参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四、拓宽城乡就业渠道
(一)开发电商服务公益性岗位。将村级电商服务点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复转军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到电商服务点就业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对电商服务点给予每人300元/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电商服务点就业的,给予电商服务点每人600元/月的岗位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上述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电商企业吸纳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到电商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200元/月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电商中小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招用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基准利率的50%实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2016年1月1日起对电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继续按规定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3年内电商企业招用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的电商企业包括注册地在本县的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商交易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及其他行业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以及为电商发展和应用提供IT、物流、营销、金融、衍生服务等配套服务的非公企业。
(二)补贴补助遇本县同类型同项目政府性补贴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补助。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原规定享受的,同类政策享受时间与本意见合并计算,不得重复享受;除已注明资金列支渠道外,其余均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政策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补贴补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