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2-60276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2〕2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2-001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2-12-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天台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天台县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县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2.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应当遵循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3.县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县公安、财政、交通、卫生、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二、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对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的救助对象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和引导、护送力度。
(二)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或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对象,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救助管理站要主动定期开展救助宣传,按照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三)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名胜古迹、商业区、宾馆等场所划定限制乞讨区域,开展“限讨区”试点工作。在限讨区域内,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实行重点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秩序的,有权向其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站求助,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广大市民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五)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探索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有效途径。民政部门要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政策规定,引导社会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要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扶持民间救助机构发展等方式资助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要对从事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以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既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又确保救助工作依法开展,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其中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送儿童福利院,6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送救助管理站。救助保护机构要承担起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主,教育、公安、共青团等部门积极配合。
四、规范救助程序,做好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保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是指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的作用。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应即时派员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除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外,还须派员随同至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时与救助管理站联系,救助管理站须派员到医院做好病人查询和救治相关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救治凭证。
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包括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二)120急救中心要落实“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定点医院对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并负责管理。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含艾滋病)、精神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卫生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送定点医院治疗。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吸毒人员戒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五)入院的流浪乞讨病人因病情恶化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及时通知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并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实死亡病人的身份、住址、单位,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来人处理善后事宜。对于无名、无主死亡病人,遗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救助费用标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用药,严格按照医疗服务标准的规定限在低保病人用药范围内;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紧急抢救病人除外)。
(七)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病人救治期间,经查询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卫生、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的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经查询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病人户口所在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天台籍无亲属的病人,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天台籍精神病人按照《天台县提高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天卫发〔2011〕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解决。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医治,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每年度由救助管理站向医疗机构结算。
五、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建设。要确保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用房,核拨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生活、安全、卫生、教育、娱乐、医疗、管理等设备,尽快形成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分站、咨询站为补充,儿童、妇女等专门性救助机构相配套的救助管理体系。
(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明确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救助管理的执法、协调和监督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应用技能培训,有效开展系统间学习交流,增进相互沟通,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甄别、查询和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工作,确保救助对象信息资料记录详细准确、内容完整无误、传送迅速及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对照民政部两个《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规范从称谓术语到服务接待、入站离站,从机构建设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落实完善救助管理站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各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部门的行动。
(一)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负责做好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救助舆论氛围,引导市民树立良好的救助观念。
对于救助管理机构的媒体寻亲、寻人启事,予以配合。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
(二)县综治办
协调推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适时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调研,推动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和监护权转移政策措施。
(三)县编委办
批准救助管理站增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牌子。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救助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有人办事。
(四)县发改局
统筹考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
(五)县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六)县公安局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严禁丢弃求助对象。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或流出地的查寻工作。对于走失或失踪报警求助的,应及时与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和通报。
对救助对象因突发疾病死亡事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死亡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勘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死亡证明。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跑站”者强讨恶要等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七)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救助工作。指导所属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
负责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负责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对公安、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工作中发现并护送至救助站的经查证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提供救助。
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科学核定医疗救助经费,及时拨付结算经查证属于救助对象的在定点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县司法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释放和解教后的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
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九)县财政局
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经费落实到位,做好因突发性工作所需追加预算的资金保障。加强救助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将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工作管理人员范围,享受相关待遇。
(十一)县行政执法局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三)县卫生局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的监管工作。确定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督促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配合财政、民政部门制订“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与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做好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五)团县委
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
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六)县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动员、组织妇女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活动。
协助、指导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保护。
(十七)县残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残助学等项目上,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十八)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辖区内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并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
附件:天台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