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0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1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2-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天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有效削减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天台县域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指行政村一级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农户接入、污水管网敷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三个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县域范围内的农村地区。
第二章 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建设、质量优先、典型示范、循序推进的方针。
第五条 坚持无害化、优美化和长效化的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建设、谁维护,分级管理、村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建设标准和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市政纳管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两种方式进行,农村分散式处理方式鼓励采用微(无)动力生态湿地处理技术。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主体工程应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地选定建设地址与模式,尽可能选用荒地、洼地和河塘边就近集中式设置,少占良田,缩短排污管道,一般在整个农居点最低的地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截污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污水管网必须实现全封闭。
第七条 结合各项目村现状实际情况。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市、区)域规划编制参照要求》确定天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执行标准(见表1)。
表1 不同环境功能区的污水排放参照标准
类型 | 生态功能分区 | 环境功能类别 | 排放标准 |
Ⅰ | 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 | 禁止准入区 | 一级A标准 |
Ⅱ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
Ⅲ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限制准入区 | 一级B标准 |
Ⅳ |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 重点准入区 | 二级标准 |
Ⅴ |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优化准入区 | 三级标准 |
根据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天台县农村生活污水基本控制项目常规污染排放浓度参照标准(见表2)。
表2 基本控制项目常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参照浓度
(日均值)(mg/L)
序号 | 基本控制项目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A标准 | B标准 | ||||
禁止准入区 | 限制准入区 | 重点准入区 | 优化准入区 | ||
1 | 化学需氧量(COD) | 50 | 60 | 100 | 120① |
2 | 生化需氧量(BOD5) | 10 | 20 | 30 | 60① |
3 | 悬浮物(SS) | 10 | 20 | 30 | 50 |
4 | 总氮(以N计) | 15 | 20 | —— | —— |
5 | 氨氮(以N计)② | 5(8) | 8(15) | 25(30) | —— |
6 | 总磷(以P计) | 0.5 | 1 | 3 | 5 |
7 | PH | 6-9 |
注:①下列情况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 纳管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目前雨、污合流的,污水管要重新单独埋设。
村民(居民)家庭卫生间污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等生活污水应全部主动接入污水管网,纳入污水管网的农户数必须达到行政村户数的80%以上。户内接管工程由农户自行负责,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新建农居点必须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与农居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九条 管材的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过程中,管道施工严格按照《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执行,管材选择执行GB/T1006.3—1996标准,管网铺设以地埋为主,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管材要求:(1)住户排水管,采用UPVC平壁管,管径一般小于(包括)De160;(2)排水干管,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SN8,管径一般小于De400;(3)排水干管,钢筋混凝土管,管径一般大于De500;(4)特殊地段管道,沿河道河床敷设、过河管道以及沿村庄公路敷设的管道采用HDPE实壁管,SDR17。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条 县农办是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政策研究、计划制定、检查督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整合项目资金,保障资金落实、拨付及绩效评价。
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工程规划编制、工程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农村延伸扩面。
县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行业监管。
水务集团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决用地指标,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县农业局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建设。
县卫生局负责农村卫生改厕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
县水电局负责河道清理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用电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纳入农用电范畴。
新闻媒体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业主单位,负责年度治理任务的实施。
项目村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基本责任单位,主要做好村民宣传发动、支持和协助相关单位抓好本村项目的顺利施工。
第五章 工程建设招投标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原则上应是市政公用设计丙级及以上、或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建筑设计丙级及以上、或具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资质,以及拥有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或者具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并有过类似工程成功的设计经验,熟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能够为项目提供详细的前期调研和后期及时技术服务的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设备订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或采购;并据此进行工程验收。设计要求详见《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参照要求》。
所有污水处理终端设施的池体主体结构,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一体式玻璃钢等密封性较强的结构形式,不得采用砖砌、石砌等结构。农户化粪池以分户、连户形式按国家标准设置钢筋混凝土、一体式玻璃钢化粪池。
湿地植物要求采用根系发达的品种,多品种搭配,兼顾冬季处理效果。
采用生态湿地技术处理后的尾水应尽可能采用农田林地循环回用、生态沟渠或模拟天然湿地的方式进一步处理,避免直接排入现有水体。
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及生态沟渠、模拟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其外观应兼具景观要求。湿地及沟渠边坡应采用堆土、垒石等自然生态形式,池体顶部及边缘应尽量模拟自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场地植物类型、搭配及水体应考虑景观功能。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土建工程完成后的净化设施安装、接菌由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按规范化建设安装,并指导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章 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市政以上三级资质并具有良好信誉,工程不得进行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实施。在施工前,必须校测施工现场标高,严禁不经测量或目测就盲目开挖施工。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所有施工质量需由质量监管人员签字确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接受业主、工程监理的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负责,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资质及具有丰富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真正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并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配足监理人员。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及项目村和监理单位是质量监管主体,县农办、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和相关设计单位必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及项目村必须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严格按照施工单位预检,业主单位按初检和最终验收的程序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需经由各乡镇(街道)政府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待整改措施到位后,设施方能进入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将资料上报县农办。县农办组织发改局、财政局、建设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重点检查生活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终端建设质量。验收时没有生活污水进入,不予验收。
第九章 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村要建立健全每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台账(包括项目设计文件、调试期的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村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公布污水处理设施的纳管户数、污水处理量、处理工艺、出水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建设时间等。
第十章 设施维护
第二十二条 天台县水务集团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村应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级专管员制度。专管员的职责是检查、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还必须连续、清晰地做好运行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用电量、出水质量状况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要重点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
第十一章 运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运行维护责任,确保工程设计功能和运行效益的发挥。
第二十四条 县环保局重点抽查污水纳管和设施运行情况,对于出现没有污水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项目村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通畅、生化池有无堵塞、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安排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台县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