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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16-73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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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6-1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办发〔2016〕102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工业用地适度流转
(一)已竣工验收的分割转让。
《意见》的第九条“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按以下要求办理:
1.分割转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地块属天台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范围内;
(2)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投产;
(3)符合现行建设规划要求;
(4)受让企业应先行办理项目准入意见书;
(5)分宗后各宗符合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要求,且各宗具备设置独立出入口条件。
2.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分割转让企业填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申请表》并提交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分割方案、受让企业准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工业功能区同意后报天台县工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联合踏勘:天台县工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经信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进行联合踏勘并现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县政府批准。
(3)转让办理:
企业凭经批准的申请表及分割方案等相关材料,在缴清税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原《天台县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试行意见》(天政办发〔2015〕1号)对天台工业园区及各功能区范围内的已竣工验收的分割转让规定不再执行。
(二)未竣工验收的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未竣工验收的分割转让,转让要求与程序按照《天台县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试行意见》(天政办发〔2015〕1号)规定办理。
二、允许工业用地适当分宗登记
《意见》的第十三条“分宗登记”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分宗登记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条件:
(1)地块属天台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范围内;
(2)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3)符合现行建设规划要求;
(4)分宗数量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
(5)分宗后各宗符合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要求,且各宗具备设置独立出入口条件。
(二)分宗登记办理
由企业提供分宗方案,经工业园区(功能区)同意,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查分宗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并签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分宗方案是否符合分宗登记要求并签署意见,业主凭批准的分宗方案办理不动产分宗登记。
附件:1.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申请表
2.工业用地分宗登记申请表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