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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35765392606/2016-73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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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6-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天政办发〔2016〕100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涉及没收建筑物 处置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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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便补办用地手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6〕16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涉及没收建筑物(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经依法没收并可补办手续的项目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
二、违法用地建筑物,经有资质的房屋建筑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符合安全的鉴定报告,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进行处置。
三、违法用地建筑物,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其处置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业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且由原违法用地者购回的按建筑物评估价款的20%收取;其他的按建筑物评估价款的100%收取。
2.公建项目(包括村集体公建项目)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物交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处理。
四、违法用地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处置并办理用地手续后,其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的由相关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审批手续,不再重新处理。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物局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县行政执法局处置到位后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