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MB1959184P/2015-101154
发布机构: 天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5-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天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天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天台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14 16:5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天台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天台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7日

天台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一业融五化”,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天台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发〔2015〕63号)、《天台县旅游产业扶持奖励政策》(天政发〔2015〕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使用原则与重点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

(二)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旅游节庆活动策划、乡村旅游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旅游项目贷款贴息等。

(三)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当年旅游业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由县旅发委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二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与范围

(一)旅游规划的编制。根据旅游发展的现实需要,经分管旅游工作的县领导批准编制的景中村规划、旅游重点村特色村规划、乡域旅游发展规划等。 

(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列入县年度推进计划的乡村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牌标识等);旅游交通公司新车的购置,至县内各景区旅游专线的开通。

(三)旅游新业态的开发。滑雪、滑草、户外营地、山地越野、休闲体育、航空、滑翔、水上运动等新业态旅游的开发。

(四)新景区的开发。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景区开发项目。

(五)旅游产业素质的提升。禅修、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的兴办,国内外著名酒店品牌及其管理团队的引进(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品牌旅行社的创建,旅游景区的提档升级等。

(六)产业融合发展。景观农业的发展,主题特色民宿的培育,乡村旅游节的举办,旅游商品的开发,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演艺的举办。

(七)旅游客源市场的拓展。举办或参与旅游推介会、交易会,在县外媒体推介天台旅游产品,组团到天台景区游览,招徕入境游客,积极做大地接市场。

(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行业标杆的培树,高层次旅游人才的引进,导游人才的培养等。

(九)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当年度旅游重点工作。

第三条  资金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申请单位必须建立奖励台帐相关资料,申报奖励的旅行社企业应按月如实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指标报表,对不按时报送、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

(二)具体条件

1.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奖励补助

(1)列入县年度推进计划的乡村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牌标识等)财务投入额的确认按有关规定由天台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或者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确认。

(2)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提供经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机构评定达到1A、2A、3A级标准的文件。

(3)组建旅游交通公司,购置旅游车辆开通专线的补助。提供旅游交通公司的营业执照、购置新车的发票、贷款证明的复印件,交通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营运客运车辆的燃油补助标准出具县内公交与短途班车的燃油补助的差额证明。

2.新业态与新景区开发的奖励补助

提供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施工合同复印件,经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实际投资额的证明。

3.提升旅游产业素质的奖励

(1)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提供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文件复印件。

(2)引进知名酒店集团的奖励补助。提供引进品牌的协议书,委托管理的协议书,付款证明。

(3)创建品牌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企业获得星(A)级或者是通过星(A)级复评的文件的复印件,旅行社企业进入市十强旅行社或省百强旅行社行列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旅游景区提档升级的奖励。提供获得4A级、3A级或通过4A级、3A级复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推进产业融合的奖励补助

(1)景观农业。提供种植计划报告(乡镇街道认可)、种植效果景观照片、种植面积核定证明(农业、林特部门审定)。

(2)主题特色民宿。乡镇(街道)对村集体流转房屋间数的审核意见,业主投资额的证明材料(要求同乡村旅游项目)。

(3)乡村旅游节庆活动。节庆活动方案,相关报道材料。

5.旅游商品开发的奖励。提供获得全国、省、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证明材料。

6.智慧旅游建设的补助。财务投入额按有关规定由天台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或者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确认。

7.旅游演艺的奖励。提供演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驻场演出的有关协议,节目演出单,县文广新局的审核意见。

8.拓展客源市场的奖励。

(1)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天台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提供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合同、播出或刊登广告的相关材料、付款证明。

(2)县内旅行社开展年会、推介会的补助。提供年会、推介会方案,县旅发委(或县旅游集团公司)的审核意见,费用证明。

(3)招徕游客游览天台景区的奖励。提供与县旅游集团公司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每月10日前申报,提供旅行社组团计划书、景区回执单,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住宿1晚的发票证明。

(4)地接奖励。

国内地接方面:提供地接门票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并同时附行程确认单、导游任务单、 旅行社地接结算单、质量反馈单、导游日记。

入境地接方面:提供接待境外游客1000人(含)以上的依据,并同时附组团社计划书和游客名单、游客反馈意见表、导游日志、旅行社接待结算单、组团社确认计划书、订房确认单和意见反馈表。

(5)招徕入境游客奖励。提供与县旅游集团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每月10日前申报,提供旅行社组团计划书和游客名单、景区回执单,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住宿1晚的发票证明。

9.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奖励。

(1)行业标杆的奖励。提供获得荣誉的文件复印件。

(2)高层次旅游人才的奖励。提供

A.在全球酒店集团300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百强旅行社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或在国家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从业5年以上、承担过4A级及以上景区规划的主设计师的证明材料;

B.受聘在我县旅游企业担任相当于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C. 中级职称或旅游类硕士学历、高级职称或旅游类博士学历的经营管理人才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与相关旅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D.旅游顾问团成员提供县旅发委聘用证明、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明。

(3)导游人才奖励。提供

A.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复印件;

B.与所在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E. 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或者终身金牌导游、高级导游员申请津贴还需提供年带团在120个以上的证明材料。

以上奖励涉及专职导游的由旅行社汇总,统一填写旅游业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有材料。

(4)提高专业技能的奖励。提供相关竞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每年年底之前,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和村居按此文件要求申报。

(二)企业(单位)和村居按要求组织申报资料,其中乡村旅游项目须由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并签署意见(景观农业的奖励还须经县农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旅游交通公司购置新车的补贴须由县交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旅游演艺的奖励须由县文广新局审核签署意见。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分别报县旅发委和县财政局相关科室。

(三)县旅发委和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制定奖励和补助的初步方案,经公示后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五条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一)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项目立项申报、日常管理、完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制度体系,负责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资料(含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二)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

(三)实施信息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分配政策、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六条  附则

(一)项目投入的补助原则上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但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景区创A项目,因资金投入较大,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可按创A成功后奖励金额的一半预拨。

(二)有关旅游规划、宣传等资金,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可以先行拨付。

(三)若财政补助资金是按项目投入额一定比例计算的,项目投入额以立项金额、财务投入额二者孰低的原则确认。

(四)申请单位同一事项涉及旅游业扶持奖励政策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五)本办法由县旅发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旅游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旅游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盖章)

营业地点


法人代表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项目

申请理由陈述



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旅发委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