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27 1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县财政(地税)局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基〔2010〕16号

 

 

 

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现将《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范围。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2.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主要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责任制,重点把好“三关”:一是公示关。乡镇财政按照有关要求,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村组,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使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各项惠农政策。二是核实关。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贴面积等,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发放关。乡镇财政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通”(或“一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项目申报环节。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公示环节。乡镇财政要参与对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了解招投标信息。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实施环节。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是评估验收环节。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四、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要将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对乡镇组织的财政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认真及时编报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大审议,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环节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大力支持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赋予并健全乡镇财政履行资金监管工作的职责,在下达的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为乡镇财政实施有效资金监管创造良好条件。

  2.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作用

  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县级财政要明确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量化、细化监管职责和任务。县级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各科(股)要把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制度办法、拨款文件等及时下发、抄送给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让乡镇财政全面掌握上级下达到乡镇范围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以便于开展监管工作,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

  县乡财政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联系机制,规范信息沟通制度,县级财政要经常征求和听取乡镇财政的意见,对于乡镇财政在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建立反馈渠道,逐级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财政部门,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资金分配和财政管理。

  4.建立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制度

  按照中央财政建立联系点的做法,省财政厅选择若干个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和乡镇,作为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各工作联系点要深化财政管理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各项责任,切实发挥排头兵作用。要在资金监管上先走一步,积极探索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有效模式,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和整理,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政策和项目落实情况以及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等上报给上级财政部门。

  5.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的人力、经费和工作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考评。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各地要根据财政部财预〔2010〕33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以县级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地及时总结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表》和《乡镇财政监管中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情况表》(详见附件),于11月15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其中: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统一报至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集中报省财政厅;部、省工作联系点乡镇财政所上报材料直接报省财政厅。联系人:省财政厅基层财政处苗林炯,联系电话:0571-87056573。

   

       附: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表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所涉各项财政资金情况统计表

 

 

 

附表1:

 

 

      市(市区)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表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落实情况

一、组织领导

(县级、乡镇均填)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对工作进行统一布置。

 

2.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细化资金监管内容和工作措施及要求。

 

二、信息通达

(县级或乡镇填)

3.对用于乡镇范围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各部门下达)进行梳理。

 

4.建立信息通达机制,县级财政部门定岗定人定责,确定专人负责将政策资金信息收集整理并传递到乡镇,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乡镇财政。

 

5.建立信息反馈渠道,乡镇财政机构能及时向县局上报问题及建议。

 

6.乡镇财政建立资金监管台账。

 

三、公开公示与抽查巡查

(乡镇填)

7.乡镇财政机构及时准确公开公示补助资金政策信息、补助标准和实际补助金额。

 

8.乡镇财政机构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抽查巡查工作。

 

9.乡镇财政机构跟踪项目工程实施情况,实地察看、检查、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并报告。

 

四、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

10.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11.县级财政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案,量化、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

 

12.县级财政及时全面地向乡镇财政传达监管所需政策、资金信息。

 

13.县级财政定期检查、考评乡镇财政机构的财政财务监管工作。

 

14.县级财政支持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县级财政工作督促和保障

15.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

 

16.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乡镇财政工作条件。

 

17.建立监管工作的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附表2:

 

 

 

 

 

 

     市(县、市、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所涉各项资金情况统计表

 

 

 

 

 

 

 

项目资金名称

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2009年度资金规模(单位:万元)

县级以上安排

县级财政安排

乡镇财政安排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级

 

 

 

 

 

 

 

 

 

 

 

 

 

 

 

 

 

 

 

 

 

 

 

 

 

 

 

 

 

 

 

 

 

 

 

 

 

 

 

 

 

 

 

 

 

 

 

 

 

 

 

 

合     计

 

 

 

 

 

 

 

 

 

主题词:乡镇  财政  资金  管理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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