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09〕71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永久性测量标志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天台县永久性测量标志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长期使用、永久保存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有效保护测量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土地登记规划》、《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浙江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知》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范围
根据《浙江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方式的分类原则,列入重点保护管理范围的测量标志,即为一、二等三角点、一、二等水准点、GPS C级点;以及列入一般性保护管理范围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即三、四等三角点和三、四等水准点以及GPS D级点)使用的土地。5秒以下及军控点不列入本次范围。
二、确权原则
基本原则:从有利于测量标志保护,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确定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下达的有关埋设测量标志的计划书、测量标志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以及有关用地协议和实际使用范围来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设在国有土地上但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久性测量标示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设在国有土地上且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包括有偿使用或划拨取得)永久性测量标志,需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协议(用地协议),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可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三)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但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设立的(包括此后又在原地重建),经与所在地村农民集体协商,签订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土地转移补充协议,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若未能签订土地补充协议的,经与所在村农民集体协商,签订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协议,办理委托保管等手续后,可确认其土地他项权利。
(四)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且有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设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协议(用地协议),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可确认其土地他项权利。
(五)对已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测量标志,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有争议的土地,先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邻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暂不登记发证。
三、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人
根据《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列入列入重点保护管理范围中的国家(包括军队已移交地方管理),地方和有关部门建设的二等天文点,一、二等三角点、水准点、重力点,GPS A、GPS C级点,城市首级控制网联测的国家(起算)点以及列入一般性保护管理范围但设立于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其他列入重点保护管理范围、使用频率较高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可由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权源资料
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土地登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国家或省下达的摆设测量标志所在的整个控制网或整条线路的规划书。
2、现存最早的测量标志点之记和委托保管书、国家测绘总局印发的《中国东南部地区精密水准成果表》以及其它历史资料。
3、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协议。
4、其它用地证明文件等。
四、地籍调查
(一)界址调查
根据测量标志维护与界址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土地权属界线按照标志维护后的实际情况认定,并需相邻双方指界人共同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宗地界址表及相关资料上确认盖章。
(二)面积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鉴于天台县测量标志分布的实际情况及这次测量标志用地登记发证目的,测量标志用地登记面积按照实际界址调查结果确定,但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述规定的上限。
(三)土地用途的确定
测量标志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测量标志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231)或科研设计用地(243)。
五、登记发证
(一)按规范要求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调查审核表。
(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应连同土地使用权共同申请,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记载。
(三)严格执行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需要公告的,应按规定予以公告;经核准后,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四)登记完毕,应及时将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主题词:城乡建设 标志 登记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