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火灾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2.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前线指挥机构
3.4 专家组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火灾预防
4.2 火险预测预报
4.3 林火监测
4.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预案启动
5.3 火灾扑救
5.4 应急结束
5.5 火灾评估
5.6 善后处理
5.7 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解释部门
7.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突发事件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与防范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储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2 火灾事故分级
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距重要军事目标、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需要市级以上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位于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2个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6.7公顷(100亩,下同)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且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其它需要县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连续燃烧2小时以下且受害森林面积6.7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是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3.1.1 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副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县人武部领导、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县林业局分管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府办、林业局、人武部、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安监局、科技局、农业局、质监局、民政局、供电局、建设局、农办、电视台、旅游局、水电局、交通局、教育局、监察局、卫生局、气象局、石门局、民宗局、电信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3.1.2 县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2)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3)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
(5)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6)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府办: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森林消防工作,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牵头工作。
(2)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各地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大森林火灾及重点地区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指导各地人民武装工作部门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扑火技能培训。
(4)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并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县发改局:负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安排,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
(6)县财政局:按规定把全县的森林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各乡镇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7)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危险化学品(燃气、燃油、民爆器材、化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用火,参与有关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8)县科技局:负责森林消防方面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县农业局:负责做好下属场站的森林消防工作,指导和管理农牧业生产安全用火,做好林缘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0)县质监局:负责全县生产领域森林消防用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林区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11)县民政局:负责灾民的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办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需报批烈士的有关手续;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和文明扫墓祭祀,负责殡仪活动场所和公墓墓区火源管理工作。
(12)县供电局: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并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3)县建设局:负责园林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4)农办: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时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做好林缘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5)电视台: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消防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报道经县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在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16)县旅游局:负责做好风景旅游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以及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17)县水电局:负责和协调做好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18)县交通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以及森林消防车辆道路通行保障。
(19)县教育局:组织各个学校开展森林消防教育,当学校周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20)县监察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森林消防工作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对森林火灾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行为人员的行政责任。
(21)县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紧急药品支援及灾民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出现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时,组织医疗队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开展医疗支援。
(22)县气象局:定期提供全县及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23)县里石门水库管理局:负责做好里石门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24)县民宗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宗教场所所属山林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5)县电信局: 做好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26)县消防大队:负责林区建筑物的火灾扑救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保护林内或林缘房屋、重要设施等建筑物的安全。
(27)武警中队:指挥所属部队支援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3.2 日常办事机构
3.2.1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3.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系县指挥部成员,按照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开展各项森林消防活动;
(2)协调指导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3)承担森林消防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
(4)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6)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3 前线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3.3.1 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成员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组成。
3.3.2 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综合调度。制订具体扑救方案,统一调度各类扑救力量,下达扑救指令。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协调落实通信联络保障、火场瞭望监测及部门之间协作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后勤保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宣传报道。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要求,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做好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及时消除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5)现场督导。检查、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县领导和县指挥部对扑救行动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事发地政府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3.4 专家组
县林业局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 森林火灾预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消防意识;配备并落实护林管火人员,设立防火责任区、规划巡查路线、建立防火巡查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和工程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要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预报,在有关媒体上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县电视台要积极与县气象局合作,在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 林火监测
县指挥部根据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卫星监测通报和全县护林员报告,及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
4.4 信息报告
4.4.1 一般火情报告
乡镇(街道)发生森林火情或接到县指挥部办公室火情信息,有关乡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迅速核准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4.4.2 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最迟不超过3小时: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6.7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安全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时,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尽可能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将火灾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县领导的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5.2 预案启动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险情和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和较大森林火灾(III级)时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前线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扑救行动。必要时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时启动乡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火灾应急机构负责指挥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5.3 火灾扑救
5.3.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乡镇(街道)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县林业局领导要视全县森林火灾情况,迅速赶往较危险的火场。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及县林业局领导必须到达火场指挥扑救,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指挥批准,指挥部要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在火灾发生地组建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经县政府批准,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立即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现场实施应急扑救行动。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时,经县政府批准,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并报请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请求增援。
5.3.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灾事故Ⅲ级以上时,由随之建立的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随着火情发展的严重程度,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级别随之提升,要适时调整人员组成,明确相应的领导、指挥职能,并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
火灾处置现场根据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火灾发生地最高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原则上自成建制使用,部队指挥员在当地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行动。
5.3.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2)在扑火战略上,森林火灾发生初期和因地形、地势或气象因素短期出现的火势衰弱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扑灭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按照森林火灾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救。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发动群众开展支援和后勤保障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3.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通讯网络和当地森林消防通信网的基础上,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县电信局按照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5.3.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和休整地点选择、组织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调整战略战术,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3.6 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街道)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3.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组成医疗队协助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3.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开设扑火隔离带和后勤支援等扑救行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当加以劝阻。
扑救力量按四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当地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义务森林消防队和民兵、有扑火知识与能力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
第二梯队:邻近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三梯队:县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大队、预备役部队。
第四梯队:外县增援力量。
(2)扑火力量调动程序。火灾发生地和正在燃烧地的乡镇(街道)领导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第一梯队的扑火力量进行扑救。需要第二梯队增援时,乡镇(街道)领导自行联系调度。需要第三梯队增援时,需扑救地乡镇(街道)领导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需要第四梯队力量增援时,须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报请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
5.3.9 余火清理与火场留守
明火扑灭后,火场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导要安排林地所有单位派足够的力量清理余火,留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5.3.10 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生重大纵火案时,公安刑侦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查处。
5.3.11 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指挥部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隐患消除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消防工作秩序。
5.5 火灾评估
县指挥部根据上级提供的卫星林火监控火场图像(片)和县林业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等数据,评估森林资源及其它损失情况。
5.6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与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5.7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指挥部向县政府和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力量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随时能拉得出、战得胜。要加强队伍的素质技能培训和装备建设,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6.2 物资保障
县消防办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至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乡镇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存能提供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6.3 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4 技术保障
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包括火灾发生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保障。县林业局建立森林消防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消防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必要时,为扑救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5 培训演练
(1)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险安全常识。同时,对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预案特指的重大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对由于失职、渎职行为对火灾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林业局备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台县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06〕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