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处置原则
2 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事件分级
2.1一般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IV级)
2.2较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III级)
2.3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II级)
2.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I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2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4 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行动
4.3预警级别及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启动
5.2现场处置
5.3应急结束
6 善后处置
6.1调查处理
6.2依法查处
6.3总结评估
7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8 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物资保障
8.3经费保障
8.4人员保障
8.5纪律保障
9 教育与培训
10 附则
10.1预案制定与更新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对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台州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台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体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件:
(1)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2)聚众堵塞或破坏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枢纽的;
(3)采取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破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4)其他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1.3处置原则 在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中,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职能,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工作。
(2)依法办事、妥善处置的原则。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
(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区分不同性质,把握处置时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慎用警力、善用警力原则。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战机,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5)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2 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可控性、规模大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2.1一般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IV级):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但尚未发生围堵道路交通、围攻国家工作人员、拦截车辆、严重扰乱治安和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发生在社区、村居或某个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小范围聚集事件;
(3)其它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未发生过激行为的小规模聚集事件。
2.2较大环境污染群众性事件(III级):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国家重点工程工地、企业聚集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发生小规模冲突事件,并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4)已发生跨乡镇、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5)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2.3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II级):指事态复杂、规模很大,对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造成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已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冲突、械斗事件;
(3)引发跨县的影响社会稳定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打、砸、抢、烧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工地、生产企业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5)其它需要作为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2.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I级):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极大,对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导致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的;
(5)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全市或跨市际群体性事件;
(6)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对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1县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根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等级,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宣传、维稳、公安、信访、环保、卫生、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1)发生特别重大(I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时,应当成立由县党政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公安局长、政法委副书记任副总指挥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2)发生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群体性事件时,应当成立由县党政分管维稳工作领导任总指挥,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公安局长、政法委副书记为副总指挥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3)发生一般(IV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时,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应急处置总指挥。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请求;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3.1.2县现场处置指挥部
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应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现场处置总指挥一般由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以至党政主要领导应赴现场直接负责指挥处置。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人员可由现场总指挥根据需要确定,一般由事发乡镇(街道)、公安、环保、安监、信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2)发布有关紧急处置命令;
(3)决定现场舆论宣传的口径和内容;
(4)依法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5)指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6)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证据保全;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2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信访投诉、举报处理,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监测和实时报告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排查环境污染隐患,调查引发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污染原因,提出消除污染影响的建议对策,协商处置污染物。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教、解释。
(2)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宣传报道导向,并组织新闻报道,保障宣传舆论有利于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科学应对环境污染和理性表达环境权益诉求的意识。
(3)县维稳办:负责涉及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工作,提出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县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相关地方和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协调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督促检查相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好上级指示,对失职渎职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负责维护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收集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的人员和插手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负责调查处理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利用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
(5)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信访问题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人员的劝返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6)县安监局: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并参与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调查。
(7)县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置所需的运行经费。
(9)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处理受污染群众的医治及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援保障。
(10)县国安局:县武警中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负责解救围困群众。
(11)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排除环境污染隐患,控制环境污染局势以及应急灭火救援工作。
(12)县电力、交通、通信、城建等部门: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电力、交通、通信、自来水等应急救援支持。
(13)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引发事件的原因,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背景、专家论证和法律服务保障。
4 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县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定期组织环境污染不稳定因素排查。矛盾比较突出、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根据需要随机排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敏感期前夕,对热点问题要进行专项排查,及时准确掌握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动态信息。
4.1.3排查重点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久拖未决的环境污染问题;
(2)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
(3)跨行政区域边界的环境污染问题;
(4)威胁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工业企业(工业区);
(5)可能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环境污染纠纷;
(6)其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问题。
4.1.4矛盾化解。各级、各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排查出来的不稳定环境因素,应及时进行梳理,制定周密方案明确承办人员,落实化解责任。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行县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分别包案挂牌督办;环保信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办理信访投诉案件,及时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要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排查化解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维稳办。
4.1.5对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信息,要求在报告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同时,一并抄报同级或上级党委维稳办。涉及动向性的紧急信息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报送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性质、原因、参与对象、规模、发展态势、已采取的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
4.2预警行动
4.2.1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一旦掌握或接报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在对事件性质、信息级别作出具体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应立即采取相应工作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维稳办报告情况。
4.2.2县维稳办接到情况报告后,根据事发地和环保部门的意见,迅速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报请党委、政府决定。
4.2.3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维稳领导小组领导的指示,县维稳办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措施。
4.3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将预警信息分为I级预警、II级预警、III级预警、IV级预警四个等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经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由县维稳办统一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启动
5.1.1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县委、政府根据群体性事件等级,按照处置工作预案要求,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的指挥部成员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研究对策,部署相关工作。
5.1.2对发生污染事故,导致空气、水源等污染,严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的,县委、县政府应同步启动《天台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控制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实施紧急避迁,安置好受污染群众的生活,做好疏导工作。
5.1.3现场总指挥应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组织指挥工作,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指挥部命令和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5.1.4 发生跨地区、需市级直接指挥处置的重大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报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置预案。
5.2现场处置
5.2.1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处置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和需要,视情况设置若干个专门处置小组,并确定相应的负责人。各小组应在现场总指挥的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一般应成立下列专门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环保、安监、信访等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传达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并检查、督促落实;负责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和调度,督促各应急处置队伍落实秩序维护、环境监测调查、污染控制、警戒、宣教、人员救助等处置措施;负责对事件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
(二)事件调查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公安、信访局、安监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事件的起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三)事态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宣传、武警等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涉事企业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依法对现场可疑人员进行盘问,收缴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
(3)负责发布通告,责令违法聚集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
(4)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决定,对下列人员依法采取驱散、拘留、逮捕等相应的强制措施:超过规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的人员;进行打、砸、抢、烧或群体性械斗的人员;造谣惑众、非法煽动、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相互勾联、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蓄意制造事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
(5)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四)舆论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统一口径,做好群体性事件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掌握舆论动态,澄清事实真相,正确引导舆论。
(五)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医疗队伍,调集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抢救治疗受污染群众,同时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六)消防抢救组。由县消防大队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消除因气体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隐患,解救被围困群众。
(七)群众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粮食与经贸、民政、建设、财政等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组织力量,调集物资,落实受污染群众疏散、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八)专家技术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技术专家对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现场勘查和监测鉴定,作出科学结论,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出工作决策建议;配合宣传等部门及时向当地群众澄清事实真相,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力量,指导帮助有关部门排除险情,控制污染,最大限度减少污染造成的后果。
(九)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或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交通、通讯、电力、物资、场所等。
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单位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优势互补、协同作战。
5.2.2现场总指挥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精神和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现场,平息事态。
(1)发布有关紧急处置命令;
(2)决定现场舆论宣传的口径和内容;
(3)调配力量,依法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4)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请求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人员、装备等相关支持。
5.2.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手段和措施:
(1)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2)依法采取紧急管制和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3)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5)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5.3应急结束
5.3.1现场处置指挥部确认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各方意见后,下达处置结束命令。
5.3.2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善后处理工作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6善后处置
6.1调查处理。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的不稳定因素,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参与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进一步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并兑现在处置过程中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事项。全力安置好紧急避迁群众的生活,对已经消除污染危害的,及时组织回迁,尽快恢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消除污染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
6.2依法查处。对群体性事件中为首的骨干分子、积极参与人员、一般盲从群众以及敌对分子,有关部门应区别对待,依法查处,并以此教育干部群众。
6.3总结评估。群体性事件事态平息后,事发地的党委、政府和涉事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形成事件调查报告报上级党委、政府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7.1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县委、县政府授权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布事实真相和处置工作情况,统一干部群众思想认识,澄清事实,引导舆论。
7.2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严格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法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浙宣[2005]85号)的要求执行。
7.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1.1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确保相关信息和指令的及时上传下达。
8.1.2各乡镇(街道)以及环保部门要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信息网络,加快预防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信息处理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8.1.3电信、移动等有关电信营运部门应做好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8.2物资保障 由有关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应急物资供应网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8.3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将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应急所需费用包括物资、装备及预防预警系统、应急监测系统、应急远程指挥系统等相关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建设费用。
8.4人员保障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工作的职责要求,组建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8.5纪律保障 参与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坚守岗位,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严守秘密,妥善保管好武器装备,防止因个人行为而贻误战机、激化矛盾。
9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经常组织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以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实战能力。
10附 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天台县处置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方案。本预案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