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发〔2009〕37号
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加重,就业压力明显增大。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天台实际,我县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扶的对象和重点
帮扶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四项社会保险费,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
2、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证明, 2008年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且保证2009年度不裁员。
3、企业较上年周期相比经营困难。
4、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2008年底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申请时职工人数达80人以上或职工人数50人以上但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50%以上的企业。
5、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的。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以发改部门及环保部门证明为准。
7、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认定的其它困难企业。
二、具体帮扶政策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我县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障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县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县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拱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策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报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按照浙劳社就[2009]6号文件精神,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按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
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总和的三分之二。具体补贴人数原则上参考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前三年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总和,如超过则按前三年失业保险缴费总和计算,未超过则按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算。对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享受岗位补贴职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但对定点大学生见习基地企业适当予以倾斜。上述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参保时间不足六个月按实计算。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制定基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基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具体实施办法:
1、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提出申请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明:企业法人执照;劳动保障部门不裁员的证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企业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的措施;符合环保政策证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政策的证明。
3、根据企业提供申请材料,经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初审,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审查核实。
4、劳动保障部门在《天天天台》公布享受两项补贴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补贴情况。
(三)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需要享受资金补助的困难企业,应在培训前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和补助申请。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助金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3、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既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把握好前后政策衔接,又要立足现实,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既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要确保社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就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印发